律师解读“偷税”一词被“逃避缴纳税款”所取代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  |  发布时间:2009-7-29

  1.将修正前条款中的一些列举性的表述如“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进行归纳综合表述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不仅文字更加简洁,而且表达也更为清晰和科学。 
  2.将修正前条款中偷税罪的具体数额标准不再作规定,而是以“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替代修正前条款中的具体金额,使得该规定可以适应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适时调整犯罪金额,并保持法律的稳定性。 
3.因打击偷税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修正条款增加的第四款规定,对初犯,经税务机关指出后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履行了纳税义务,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再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也较好地体现了我国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也有利于保持相关企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