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院等按票房收入5%缴纳电影专项资金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 | 发布时间:2015-9-9
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日前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按其电影票房收入的5%缴纳电影专项资金,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包括对外营业出售电影票的影院、影城、影剧院、礼堂、开放俱乐部,以及环幕、穹幕、水幕、动感、立体、超大银幕等特殊形式电影院。电影专项资金按照4:6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
事实上,早在2006年7月,财政部、广电总局曾印发《关于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15号),当时规定对县及县以上城市电影院电影票房收入按5%的标准征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此外,201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6号),通知明确,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收取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2008年12月31日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自2009年1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执行相关营业税政策。
亦即,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应从其取得的全部电影票房收入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其从电影票房收入中提取并上缴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得从其计税营业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