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浮沉史
消息说,继增值税、资源税、环境税之后,我国税改下一步或将锁定消费税。本轮消费税改革以扩大征收范围、调节税率结构和征收环节为主体内容。有专家建议,在消费税中增设奢侈性产品和消费税目,同时建立课税范围动态调整机制。
有关消费税改革的消息这些年时有所闻,焦点在于将生产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此次报道披露的信息是增加税目,扩大征收范围,这是新动向,值得关注。
消费税是一门古老的税种,在西方历史上有过深受青睐的殊荣,也有打入冷宫的遭遇,我们不妨主要以英国为例,看看消费税沉浮起落的历史。英国1653年开始实施货物税(消费税),开始主要限于啤酒等嗜好品,后来扩大到包括生活必需品的全部商品,引起商品价格上涨,导致人民的反感和反抗。但当时的经济学家却热情地支持消费税。综合起来看,当时赞成消费税的理由,主要有下面几种。
第一,征收消费税并不会影响人们的生活。这种观点在重商主义经济学家中更为常见,英国的托马斯·曼(1571~1641)认为消费税虽会导致服装与生活必需品价格的上涨,但是劳动力的价格也随之成比例地提高,税负被转嫁到作为雇主的生产者身上。这种看法显然是错误的,当时的经济学家尚不懂税负转嫁的原理,错误地认为消费者负担的消费税会被转嫁给雇主,由雇主多发工资而抵消其负担。
第二,有利于人们更加勤奋节俭。威廉·配第说,消费税可以刺激雇佣工人的劳动热情,实行这种税制就会使雇佣工人变得顺从与勤奋,他认为每个人按其实际享受缴税,符合自然正义,是促人勤俭并且是唯一的富国之法。重商主义经济学家达芬南(1656~1714)认为,适度课税(指消费税)不但不会损害公众的利益,反而会使老百姓更加勤奋,防止懒惰的滋长,而且长时间的劳动可以使产品成本降低。通过加重人们的税负让人们变得勤俭,这种观点在今天看来是非常令人惊诧的。
第三,消费税是平均课税,有利于废除特权免税。以“利维坦”理论而著名的霍布斯(1588~1679)认为,应该按照人民消费部分的比例相应地纳税,这样就实现了平等课税。比霍布斯晚一些的著名经济学家威廉·配第(1623~1687)对消费税更为热衷,认为能够满足公平课税、确保税收收入及最少征税费用等赋税原则的税种,只有消费税,最好的课税方法就是向人民征收国内消费税。更晚一些的德国经济学家宋能菲尔斯(1732~1817)也认为消费税对国家和纳税者都有利,由于实行消费税使免税阶级也能间接承担纳税义务,故能弥补赋税制度的不公平缺陷,带来纳税者之间的公平性。在近代早期,欧洲不少国家的贵族和僧侣都享有直接税的免税特权,是当时税收不公平、不合理的重点。消费税向每一个消费者征收,贵族和僧侣也不能享有免税特权,消费税被赞扬的道理正是基于这种背景。但当这种背景不复存在的时候,消费税的这种优点也不复存在。
第四,对生活必需品和奢侈品实行不同税率。德国经济学家尤斯提(1705~1771)虽然反对征收国内消费税,但考虑到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需要,他又支持消费税,但强调对生活必需品实行低税率,对奢侈品实行高税率。亚当·斯密(1723~1790)把消费税分为对必需品课税和对奢侈品课税。他认为对必需品课税和对工资课税的影响是一样的,而对上层奢侈品消费者课税,他们没有后顾之忧,而对勤劳的贫穷人士的奢侈品课税,可起到禁止奢侈的作用,所以亚当。斯密十分推崇奢侈品税。约翰·斯图亚特·穆勒(1806~1873)认为,货物税是不完美的赋税,应该向奢侈品、酒饮料和进口货物课税,这种赋税与其分散在多种货物上,不如集中于少数货物上,这样征收费用也就得以减少。
第五,对嗜好品上瘾品课税,寓禁于征,有利于社会道德。约翰·斯图亚特·穆勒认为,在一般大众消费的奢侈品中,应从重课取酒税,以此抑制饮酒的弊害。法国经济学家萨伊(1767~1832)主张赋税要有利于国民道德的原则,由此认为应该向奢侈品征收比必需品更重的税。
虽然十九世纪前的各国经济学家普遍支持甚至鼓吹消费税,但消费税在实行中却从来没有得到这样的殊荣。在英国,1689年开展了筹措军费的消费税运动,当时国内市场狭窄,以消费税提高商品价格从而把军费转嫁给一般消费者身上尚有困难,结果因为销路不畅,产业资本不得不自己负担了损失。另外,当时制品为大众消费的新兴产业陶器瓷器业、玻璃工业等,由于1697年的消费税受到了沉重打击,但国家对消费税的依赖仍然是非常严重的,1714年消费税占总税收的35%,到1750年时占总税收的50%,消费税是英国第一大税。
1832年英国修订了选举法,议会势力从贵族、大地主、大商人手中转移到中产阶级手中,增课消费税是与工人阶级的利益格格不入的,因此,反对消费税的力量在议会得到加强,增课消费税以弥补财政收入的做法开始动摇。英国逐步废除了玻璃消费税、肥皂消费税和纸张消费税等,国家把增收的目光再次转向所得税,并且成功地重新开征了所得税。消费税在经济中的比例逐渐降低。当然,与英国不同,法国等国此时消费税却逆势上涨,因为从法国等国情看,消费税因为普遍课征,使贵族僧侣等的免税特权无所用之,因而被认为是进步的税种。这些国家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消费税才让位于所得税。
随着消费税地位的滑落,经济学家对消费税的批评也增加了。马歇尔(1842~1924)说,对消费品课征的消费税和关税,与其说是对富人征收,毋宁说是从劳动阶级的所得中征收,除少数例外,这类税收不问收入高低,统一实行一个比例税,造成税收负担的上轻下重,对穷人极不公平。无产阶级的导师列宁也说,对群众的消费品征收间接税是极不公平的。它把全部重担转嫁到穷人身上,给富人造成特权。人愈是穷,他愈是要把自己更大一部分收入以间接税形式缴纳给国家。少产和无产的群众占全国人口的90%,他们消费90%的纳税产品,缴纳90%的间接税,但在全部国民收入中,他们所获的不过20%~30%。现在,人们普遍认为,消费税容易转嫁,税负归宿捉摸不定,还具有强烈累退性,而且由于其隐蔽性,不利于纳税人权利意识的养成。日本当代著名税法学家北野弘久指出:在间接税制下,纳税人在法律上被置于“植物人”地位,“纳税人作为主权者享有监督、控制租税国家的权利,并承担义务”这样的宪政理念,“几乎不可能存在”。因此,上世纪开始,世界发达国家纷纷确立以直接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包括消费税在内的间接税失去了主体税种的地位。
现在,消费税作为所得税或增值税这些主体税种之外的补充税种,主要向“三高”即高能耗、高污染和高消费产品以及上瘾品征收。对高能耗和高污染产品征收消费税以迫使生产者内部化其外溢的社会成本,人们没有什么异议,而对于高消费的所谓奢侈品征收消费税,则可能带来就业萎缩,也影响新科技的推广应用,其必要性并非完全理所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