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增长18.5%,提高起征点符合“次优”改革思维

信息来源:搜狐财经  |  责任编辑:丽丽  |  发布时间:2017-9-5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分组审议《国务院关于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建议,加快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在继续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里,提出了研究推进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是不是可以先易后难,先改一部分再慢慢大改。”贺一诚委员说。财政部部长肖捷在报告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时说,17月,个人所得税增长18.5%,主要是受居民收入增长、财产转让所得增加等影响。杨卫委员说,17月,个人所得税上升18.5%,建议加快个人所得税改革。

  对于今年1-7月个税增长18.%的原因,财政部部长肖捷解释称,个税增长“主要是受居民收入增长、财产转让所得增加等影响”。而在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卫说,“为什么个人所得税上升这么多?一个原因就是我们每个人增加的收入都是在免除所得税的范围之外的。”

  由于没有更精确的分类数据,比如说个税增长究竟是高收入群体的个税增加还是中间收入群体收入增加,所以一时还无法进行准确评价。值得注意的是,肖捷部长还提到“财产转让所得增加”,我国目前公众的“财产转让所得”应该是房产转让相关税收,这个因素有房价上涨的因素。并不真正意味着居民“财产所得”增加。

  将两个人的原因综合起来,可能比较接近个税1-7月增长18.5%的真正原因,即居民各种所得的确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居民收入增加),但由于个税免税起征点仍是6年前的标准,因而这部分增加的收入需要缴纳较高的个税。笔者认为,个税增速远远超过居民收入增速,提示了个税的不合理性,我们不能坐等“最优”个税改革落地,而是以“次优”改革思维,及时提高6年未动的个税起征点。

  之所以个税起征点长达6年还没有提高,并不是因为起征点合理,实际上包括财政部、国税总局都已经形成了个税亟待改革的共识。但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本轮个税改革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为大方向,通俗地说就是再教育或房贷、赡养老人、抚养二孩等家庭支出纳入个税抵扣,而不是简单提高起征点。从理论上来讲,这是一个“最优”选择。

  有人认为,如果只是简单在提高起征点的话,相比中低收入者,月收入达到15000元以上的高收入减税效应更加明显,这不利于税收公平,也有违个税改革“增低、扩中、调高”的总原则,即中低收入者少缴或免缴、高收入者多缴。

  因而,近年来个税税前抵扣的公众呼声很高。从字面上来理解,个人所得税应该是对“所得”进行征税,即针对减除各种合理开支之后所剩下的收入征税。这并不难理解,每个人或家庭的月收入,类似一个公司的营业额,目前征收的是“营业税”,而非真正意义上的所得税。起征点相当于设定了一个固定支出,但问题是不同的人或家庭的支出是不一样的,假定同样是8000元工资,假如既要承担房贷利息,又要抚养小孩和赡养老人的话,恐怕每个月依然是“月光族”。对这些人进行征收高额的个税显然有失税收公平。

  应该说“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更精准、更科学。不过,真正实现“精准个税”的基础性工作量极大,也同样涉及到极其复杂的税负公平问题。以呼声较高的房贷利息抵扣来说,房价上涨后,低收入人群更加买不起房,而已经买房的人却获得了个税抵扣,实际上不仅加剧了税负不公平,而且还会导致阶层分化更为严重,包括再教育也存在类似问题。

  今年1-7月份个税增幅高达18.5%,已经远远超过居民收入增速,这说明个税亟待调整。实际上,6年来,伴随着通胀、货币增长等因素,居民收入高速增长的同时,人们的消费水平等支出也在高速增长,3000元的个税起征点已经远远无法满足当前真实支出水平的抵扣需要。这也是增幅过高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应该说,确实有提高个税起征点的合理性。

  实际上,我们改革也要有“次优”思维,实现真正“精准个税”具有复杂性、长期性、综合性,在“最优”一时无法实现的情况,我们不妨正视公众反应强烈的个税征收不合理的现实问题,及时动态调整“个税起征点”,以“次优”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收入分配改革、提升中低收入者的免税“获得感”,仍不失为一个可行的举措。在今年的两会上,财政部部长肖捷谈及个税改革时表示,免征额该提高就提高,这是值得期待的。

  窃以为,“次优”选择符合公共政策“满意原则”的选项,并不是以“次优”来代替对个税“最优”改革的追求,而是为个税“最优”改革争取更大的时间空间和改革空间。因此,我们不能再一味坐等“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税改革,而是尽快提高个税起征点,从而避免个税增幅远远超过GDP、居民收入增速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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