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归类查验通过税则号申报不实案例分析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木可  |  发布时间:2015-9-23

    案情简介:20089月至20109月,天津某公司出口工业磷酸1104票,申报出口时将磷酸与盛装磷酸的塑料桶分开申报,分别归入2809项下和3923项下,塑料桶出口退税率为11%,磷酸出口退税率为零,申报出口价格共计4148万元。201098日,当事人在天津外港海关申报出口磷酸,海关审核认定,根据归类总规则五(二)项的规定,应担将该商品合并申报,并经天津归类分中心确认该商品应当合并申报为磷酸,涉及影响出口退税268万元。

海关调查:经调查,200932日,当事人在天津海关申报出口时,该关进行查验,查验单标注为归类查验,海关查验认可了当事人的申报税号,没有发现申报错误。此后,当事人一直按照海关查验认可的税号申报,直至被天津外港海关认定申报错误,共计申报出口820票,价格3250万元。

案件分析:税务律师认为,此类商品属于具有明确的商品归类事项,当事人申报错误,应当定性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但是,200932日之后,海关对当事人申报出口的货物进行了归类查验,确认了当事人申报税号,当事人有理由认为自己申报税号是正确的,如果再对其进行处罚,显然不合理。所以,从该票之后,当事人的申报错误行为,根据信赖保护原则,应当予以免责。对该票之前的284票申报行为,应当予以从轻处罚,罚款人民币30万元。此后,当事人不服,针对此类违规行为,当事人没有主观故意,经过海关复议,最终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