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公司关联交易中特许权使用费如何申报?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木可  |  发布时间:2015-9-23
    案情简介:20099月至20106月期间,某深圳公司分别以广州某出口公司及本公司为经营单位,通过一般贸易方式进口手机外壳生产模具85套,申报价格合计人民币1071万元,缴纳税款合计人民币327万元。但经海关核算,实际进口的85套手册模具实际项目总价为人民币3376万元,核定漏缴税款人民币600万元。2011515日作为走私犯罪刑事立案,20129月刑事撤案,20134月转行政处罚

海关调查:本案设备的价格构成是模具硬件价格和模具开发价格两部分组成,其中硬件价格是1071万元,当事人向海关申报的也是这一部分,模具的研发费用没有申报。另外,本案的手机外壳生产模具供应商是诺基亚公司,货款由当事人(香港)公司直接支付给设备供应商,深圳当事人公司没有实际支付货款,仅向海关申报设备硬件价格1071万元。

案件分析:

赖绍松税务律师认为,首先,本案属于关联交易,当事人没有实际对外支付货款,货物进口时没有实际成交价格,当事人向海关申报价格与海关认定的价格不符,当事人不存在主观过错。其次,本案属于未报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的申报,由于与进口货物关联性分摊等方面的原因,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技术难度,当事人未申报有一定的客观原因,海关可予以调整,再进行处罚明显不当。最后,此案由于争议较大:从刑事立案侦查到行政处罚,最终补税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