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政策销售额的确定
一、案例概况
吉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注册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主要研发、生产和销售老人定位仪,现价180元/个,公司机构所在地政府鼓励该公司发展,给予吉祥公司2017年度每销售1个老人定位仪给予2元的补贴。2017年8月吉祥公司一共销售80万个,取得收入14,400.00万元,货款和补贴款收讫。问吉祥公司如何缴纳增值税?
二、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
(二)税务分析
1、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8,960.00万
贷:营业收入 12,307.69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92.31万
营业外收入 160万
2、税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根据以上规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点:
1.销售额包括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必须是向购买方收取的。
3.销售额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吉祥公司收到政府按每销售1个定位仪器给予2元的补贴共计160万元,因不是向购买老人定位仪的顾客收取的,因此不能作为价外费用计入销售额,应计入营业外收入。
销售老人定位仪80万个,取得收入14,400.00万元,应按规定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