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虚假民事诉讼逃税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木可  |  发布时间:2015-9-23

    一、案情简介

    2014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合作开发乙公司拍卖获得的土地,甲公司在2011117日和18日转给乙公司的合作利润款共609万元,为了逃避缴纳过户税费,双方串通将甲公司支付乙公司的该合作利润款609万元,当作乙公司向甲公司借款,伪造609万元的《借款合同》和借据,并对两张汇款进账单的用途由“还款”涂改为“借款”,然后由甲公司向法院起诉。

根据甲公司提供的《借款合同》、汇款进账单、借据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借款关系成立,支持了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偿还609万元借款的诉求。后甲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裁定将乙公司拍卖获得的土地给甲公司抵债。

20145月,某检察院向原审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该法院根据再审检察建议裁定再审。经再审查明了乙公司与甲公司存在恶意串通伪造证据提起虚假诉讼的事实,法院再审后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原审原告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书》,对甲公司、乙公司各罚款人民币50万元;对甲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和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各处罚款5万元。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二、税务分析

甲公司拥有土地使用权,乙公司或直接购买土地、或出资与甲方合作开发该宗土地再分配开发产品房屋,双方本应按经济业务性质依法缴纳相关税费,例如,属于土地转让的,甲公司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所得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乙公司承受土地使用权需缴纳契税。再例如,属于合作开发的,双方视合作形式分别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合作建房后分房自用的,暂免土地增值税,建成后分房后再转让的,转让方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出资并分得房屋的一方需按承受土地使用权缴纳契等等。

本案中甲乙公司双方串通伪造借款合同、借据等,甲公司将支付给乙公司的购买土地款等作为对方的借款,或者按应分配的房屋价值虚拟借款,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甲公司诉请对方还款,乙公司陈述“确实借了款”,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根据双方当时提交的证据肯定会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也肯定要判决借款方应当归还借款。然后,由于借款方乙公司没有资金归还“借款”,另一方甲公司自然会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根据生效判决裁定将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转给另一方抵债。

2013年开始实施的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于2015111日起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更是规定,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新增了“虚假民事诉讼罪”。该罪构成要件如下: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客体是正常的司法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捏造事实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在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侵害的是双重客体,即有正常的司法秩序也有他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