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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 | 发布时间:2009-8-19
2009年初,广东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某电器有限公司进行税务稽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逃避缴纳税款476.78万元,并处以罚款238.39万元。某电器公司诉至法院,一审维持了国税局行政处罚,该电器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某税务律师接受该电器公司委托,担任本案的二审阶段的诉讼代理人,通过对该案证据材料的分析,结合税法原理及税法规定以及《刑法》修正案七对偷税罪的修改,针对国税局行政处罚提出代理意见,认为该企业并无逃避缴纳税款的故意,只是属于延迟缴纳,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对案件整体情况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重新审查,撤消了一审法院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