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要点

信息来源:中国税法专家网  |  责任编辑:木可  |  发布时间:2016-2-3

国土资源部正式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内容包括登记程序、类型、形式在内共计108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意味着,2016年不动产登记制度工作开始落地基层。

一、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有效

细则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本实施细则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申请不动产登记4种情形

细 则第三章条款内容规定,(1)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2)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 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 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4)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 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三、小区内道路绿地登记为业主共有

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

四、身份证号改变可申请变更登记

细 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包括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等。

五、继承房产可申请转移登记

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包括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等。

六、不动产灭失可申请注销登记

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包括不动产灭失的;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等。

七、3类主体可查不动产登记资料

细则第九十七条规定,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

(1)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3)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条规定办理。

值得注意的是,细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查询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设定的场所进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不得带离设定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