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案件
信息来源: | 责任编辑: | 发布时间:2015-9-6
一、宁甲桂偷税案
邵阳市隆回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宁甲桂,未履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义务,偷逃个人所得税48414.95元。经查,宁甲桂以合伙建房、不建立账 簿等方式,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后进行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48411.95,其他地方各税226486.32元。目前,案件正由司法机关处理中。
二、刘志清偷税案
常德市澧县澧阳镇刘志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未履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义务,采取少报销售面积、隐瞒收入等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等共计 14.12万元,其中个人所得税3.3万元。澧县地方税务局经查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追缴刘志清少缴税款14.12 万元,并处行政罚款。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凌赠久偷税案
岳阳市平江县采矿业主凌赠久,未履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义务,并私自销毁账簿,偷逃个人所得税8万元。经主管税务机关查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追缴凌赠久少缴的个人所得税8万元,并处以6万元行政罚款。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邵阳市隆回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宁甲桂,未履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义务,偷逃个人所得税48414.95元。经查,宁甲桂以合伙建房、不建立账 簿等方式,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后进行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48411.95,其他地方各税226486.32元。目前,案件正由司法机关处理中。
二、刘志清偷税案
常德市澧县澧阳镇刘志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未履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义务,采取少报销售面积、隐瞒收入等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等共计 14.12万元,其中个人所得税3.3万元。澧县地方税务局经查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追缴刘志清少缴税款14.12 万元,并处行政罚款。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凌赠久偷税案
岳阳市平江县采矿业主凌赠久,未履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义务,并私自销毁账簿,偷逃个人所得税8万元。经主管税务机关查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追缴凌赠久少缴的个人所得税8万元,并处以6万元行政罚款。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