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未申报案例

信息来源:  |  责任编辑:  |  发布时间:2015-9-6

1. 连仁未申报案

株洲市某公司法人代表连仁,2006年从公司取得工资薪金和股东红利,未履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义务,少缴个人所得税18235元。经主管税务机关查 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追缴连仁未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8235元及滞纳金,处以税务行政罚款9117.5 元。
2.
刘敏文未申报案

湘潭市岳塘区居民刘敏文,取得股权转让所得,超过12万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万元,未履行自行申报纳税义务。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追缴刘敏文未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万元及滞纳金,并处以4万元行政罚款。

2.   彭德强未申报案

常德市武陵区某公司法人代表彭德强,2006年度取得股息、红利收入,超过12万元,未履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义务。经查实,彭德强自20047月 至20076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均未纳税,少缴个人所得税11.93万元。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 定,追缴彭德强少缴税款11.93万元及滞纳金,并处以行政罚款11.93万元。
4.
严若君未申报案

常德市武陵区居民严若君,2006年度取得城区步行街房产租赁收入,超过12万元,未履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义务,少缴地方各税费13.59万元,其 中个人所得税5.82万元,经主管税务机关查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追缴严若君少缴税费13.59万元及滞纳 金,并处以行政罚款13.53万元。
5.
雷顺明未申报案

衡阳耒阳市金星居委会居民雷顺明,2006年度取得房屋出租收入,超过12万元,未履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义务,少缴个人所得税49478.88元。 经主管税务机关查实,追缴其少缴的个人所得税49478.88元,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罚款5000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