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离职补贴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税务律师分析,企业在日常经营中会遇到支付职工一次性补贴的情形,主要有提前退休、内部退养、解除劳动关系和破产安置。支付补贴的原因不同,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也有所区别,在此我们举例说明一下各种补贴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一、提前退休
提前退休是指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情形,比如,《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基层干部,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根据上述规定,即取得的一次性补贴可以单独计税,与当月工资薪金没有瓜葛,而且可以按照提前退休月份数平均计算。在后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这种计算方式相对其他补贴的计算方法对个人更有利。
【案例1】某煤矿企业男职工A,属于井下作业人员,按照规定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提前退休,企业一次性支付其30万元补偿金。
则其应缴纳个税为:(300000/60-3500)×3%×60=2700元
二、内部退养
内部退养就是平时我们所说的"内退",与提前退休都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前"退",但是区别时,内部退养并不能办理正式退休手续,而需要到法定退休年龄才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人,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人,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上述规定我们看出,该种计算方法中也有"平均",但是跟提前退休的平均不一样,这个平均类似于年终奖的平均,只是用来确定适用税率;其次,该项收入需要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计税。
【案例2】某企业为减员增效,鼓励55岁以上职工内部退养,职工B提出内部退养申请,距其正式退休尚有60个月,企业一次性支付其内退补贴30万元,已知该职工当月工资为4000元。则其取得补贴当月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1)确定适用税率
300000/60+4000-3500=5500元,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550。
(2)应纳税额
(300000+4000-3500)×20%-550=59550元。
同样是提前“退”5年,同样是一次性取得30万元补贴,两种方式下,个税相差56000多元。
三、解除劳动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第二条规定,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法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法规,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才纳税。补偿收入可以单独计税,不同的是,其同样采用了"平均"方式,但是是按"年"平均,而不是按“月”平均,而且,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只能按12计算。
【案例3】某企业由于经营效益不佳裁员,职工C在该企业工作20年,本次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30万元,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6万元。则C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300000-60000×3)/12-3500]×20%-555}×12=8940元。
四、破产安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