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绍松律师
一、工作简历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1990年起从事律师工作,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编号为:11101200310937989。赖绍松律师还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律师协会税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赖绍松律师是资深税务律师、著名税务诉讼律师, 具有法律与财税双重专业背景,跨界融合财税和法律两个领域优势,复合思维,精通税法、房地产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专注涉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擅长办理房地产税案、虚开增值税发票、出口骗税、逃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等各类涉税案件,富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在承办案件、组织专家论证、担任法律顾问或提供其他专项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善于运用深厚的法学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及精湛的办案技巧,竭诚为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切实有效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其业务操作水准和案件解决结果始终获得高度评价,深得委托人及有关方面人士的信赖和好评。
赖绍松有从事税务、金融证券、银行保险、公司并购重组、工程建设及房地产项目等法律事务的丰富经验。在法律诉讼及非诉讼服务方面得到了客户及相关部门的充分肯定和广泛认可。从业以来曾办理数百起税务、房地产和公司业务领域的民商事案件,担任过各类型企业的法律顾问数百家。并与其他律师共同为国内外公司提供了公司上市、重组并购、尽职调查、税收筹划、税收减免、金融保险、地产建筑、矿产能源、项目投资、抵押担保、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税务争议、合同纠纷诉讼等专业服务,在增值税、土地纠纷、重大债务纠纷、探矿权采矿权纠纷、重大建设施工纠纷、企业并购重组及上市公司税务问题处理等诸多方面都有很多成功的案例。
赖绍松律师本着“勤勉诚信,高效优质;精益求精,止于至善;追求卓越,力求完美”的理念和精神,秉持“客观、公正、独立”和“客户至上、诚实信誉”的原则,崇尚团队合作,注重客户利益,关注细节,热忱为广大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
执业理念:客户至上,诚信为本
执业理想: 精益求精,追求卓越
执业精神: 遵从法律,执着进取
执业目标:防范法律风险,争取客户合法利益最大化”
二、所在法律团队部分法律顾问和法律服务案例
(一)增值税刑事犯罪案
广东某公司经理(直接责任人员)梁某在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我所律师接受委后担任梁某的二审辩护人,发现认定梁某实施偷逃税款行为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为对于增值税部分,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中所偷逃的税款是用销售收入全部作为增值额乘以17%税率计算而来,显然是不合常理的,故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该部分数额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对于企业所得税部分,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单位偷逃税款的百分比,一审认定被告单位的行为构成偷税罪缺乏法律依据。辩护意见被二审法院采纳,二审法院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第(三)项,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被告无罪。案件结束后该公司聘请我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二)某公司拟补缴增值税及处罚案
2005年4月,福建省某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对福建省某公司的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稽查,于2007年6月形成了税务稽查的初步意见,认为该公司的委托加工行为不成立,实为销售自制产品,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少缴增值税126万元,构成偷税,拟给予偷税金额一倍的罚款处罚。该公司委托赖绍松律师代为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和说明情况,该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听取代理律师的情况说明后,重新分析该公司的委托加工行为,以及该业务的整体流程,对照税法的有关规定,最终认为该公司的行为确为委托加工,而并非销售自制产品。因此,不存在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情形,也不存在偷税行为,不予补缴税款和处罚。
(三)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某汽车修理公司A(一般纳税人),2007年3月与某汽车配件门市部B(小规模纳税人)签订了汽车配件《购销协议》,协议约定,B按照A要求的质量、规格、 价位给A供货,A每个月凭购销明细及发票给B结算货款。合同签订后,B持续几个月的给A送货,但因为B有发票,A一直拒绝支付货款。此汽车配件B是从上海某集团公司进货的,B也一直没有支付上海货款。2007年10月A、B双方商定,B由原来的供货方改变为代理人,代理A直接与上海集团公司签订代理进口汽 车配件合同,由上海公司作为供货方并给A出具发票,A将配件款项直接支付给上海公司。之后,B按照约定代理A与上海公司签订合同,向A转交了上海公司的报关进货单、海关完税凭证,上海公司出具了付款委托书和收款收据,A向上海支付了货款。08年1月A凭完税凭证抵扣了进项税4万多元,08年4月A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检查发现这张抵扣凭证不是真实的。赖律师接受该汽车修理公司A的委托,并利用专业能力积极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最终依据法律事实认定,A符合税法善意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规定,不是偷税。
(四)走私偷逃关税案
祁某出国后取得了M国的国籍,该国S公司为占领中国市场,利用祁某在中国的证件,出资95%设立X贸易公司。进口过程中,S公司以低于成交价45%的发票, 由X公司向海关申报纳税,后被海关查获,缉私局认定祁某偷逃税款370万元,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对祁某提起公诉。我所律师担任祁某的辩护律师,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并听取当事人辩解后认为,本案的犯罪主体是S公司,S公司占有绝大部分出资,走私决定是由该公司作出的,非法所得也被该公司获得。X公司实质上是 S公司偷逃关税的犯罪工具,犯罪责任应由S公司承担,而祁某在犯罪过程中处于从属地位,加之有自首及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法院采纳了我所律师的意见,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五)民营企业国际税收案
浙江某大型民营企业在多国设有营业机构,该企业就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其境外营业所得补缴企业所得税有不同看法和疑问。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对此问题提供了税法咨询意见,同时也就该企业整体税负及海外税务风险控制提出了筹划方案,帮助企业控制税务风险。
(六)探矿权涉税案
山西某煤炭企业因探矿权转让涉税问题被税务机关查处,税务机关认为该企业属于探矿权转让涉及的营业税逃避缴纳的问题。赖绍松律师接受该涉案企业委托后,对案件相关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分析,并与税务机关反复进行交涉,主张企业并无逃避缴纳税款的故意,在掌握了大量有利于企业的证据的基础上,最终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使企业免于行政处罚,维护了委托人的利益。同时,赖绍松律师在案件中所表现出的专业和尽职,深得客户的好评,被聘请担任该企业的长期税务顾问。
(七)某公司增值税案
1998年8月,浙江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对该省某市的某制革公司的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稽查,于1998年10月形成了税务稽查的初步意见,认为该制革公司对其代销的产品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少缴增值税,构成偷税,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察。并于2000年7月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该制革公司在1998年1月至8月间偷逃增值税款,并予追缴。该公司不服税务处理决定,向上级税务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税务处理决定,于是该公司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该案后就择日开庭,第一次开庭结束后法院作出中止审理的裁定,从2001年5月15日第一次开庭到2012年3月23日再次开庭,案件中止审理近11年。由于第一次开庭和第二次开庭时间间隔较长,所以原来代理该案的律师已经退休。该公司与赖绍松税务律师取得联系后,赖绍松税务律师在与该公司多次沟通并认真分析该公司提供的资料后,同意接受该公司的委托,代理此案。由于在第二次开庭前数日,浙江某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撤销税务处理决定。为此,代理人开庭前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法庭准许。通过第二次开庭审理,该案一审合议庭查明了事实,并听取了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判决确认浙江某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审判决后,在上诉期内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八)某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案
深圳某企业主要生产及出口生活用塑料制品,在日常出口中被税务机关查出存在税务漏洞,经核查认定该公司骗取出口退税8万多元,该案被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赖绍松律师受聘担任该企业的代理人,认真查阅了相关案件资料,深入研究分析了有关证据,与企业及税务机关逐一核实数据,发现企业多申报的退税数额仅为 4580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未达立案标准,且主观方面不是出于故意,存在酌定情节,有关机关采纳了赖绍松律师的意见,使该企业免于处罚。
(九)某企业消费税案例
浙江某知名化妆品生产企业颇具规模,产品种类繁多,销售量大,由于欠缺专门的税收筹划人员,企业在缴纳税款,尤其是消费税方面负担颇重。该企业为减轻企业负担,对税务方面进行合理筹划,聘请赖绍松律师担任该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合作期间,赖绍松律师依据该企业的经营状况及经营性质,特别针对消费税方面认真详尽制订了适合该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为企业进行了减免税申请,成功为企业减轻了税负。
(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福建某建材公司经理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逮捕。赖绍松律师接受其家属委托,利用税法专业优势为当事人提供服务,会见当事人并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之后,赖绍松律师积极与检察院加强沟通,并与税务机关取得联系,在深入了解案情、审阅相关法律文书、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认为当事人被指控的罪名并不成立。经过赖绍松律师的努力,案件被两次退回补充侦察,不能提起公诉,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目前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已经届满,当事人恢复人身自由。
(十一)走私货物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广东某外贸进出口公司吴某被公诉机关指控为走私货物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赖绍松律师担任吴某的代理人,会见被告并查阅了有关证据材料,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没有合法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犯有走私普通货物罪。根据《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则》的规定,本案应由海关侦查局管辖;公安机关无管辖权;但本案的立案、侦查及全部材料却来源于公安刑事侦查机构,明显违背了我国刑事司法管辖规定,公安机关属于越权,不能作为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使用;公诉机关认定吴某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所提供的材料不仅程序不合法,同时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不形成证据锁链。最后,该意见被法院采纳。
(十二)某煤炭企业采矿权涉税案
内蒙古某煤炭企业因资源税、增值税问题被税务机关查处,税务机关认为该企业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行为,拟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责令企业补缴税款15万元,罚款7.5万元。赖绍松律师接受该企业委托,代理该煤炭企业参加听证。在认真了解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的基础上,赖绍松律师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主张企业并无逃避缴纳税款的故意,仅属于递延缴纳,且企业已经积极补缴了税款。税务机关在听取了赖绍松律师的意见后,重新调查了案件事实,并对相关证据逐一分析,认定该企业并无逃避缴纳税款的故意,对企业免于行政处罚。
(十三)某企业逃避缴纳税款案
江西省某税务局在日常税务稽查中,发现该省某企业逃避缴纳税款,令该企业补缴税款826万元、滞纳金15.08万元、罚款413万元。并且将该公司直接责任 律意见书,认为企业在税务局稽查时已经积极主动补交了所人员总经理郑某直接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赖绍松律师接受郑某的委托,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进行认真分析,向审查起诉部门提交了所欠税款和滞纳金,也愿意接受行政处罚,并没有逃避缴纳税款的故意,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建议公诉机关不再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赖绍松律师的建议被采纳,公诉机关作出对郑某撤销起诉的决定。
(十四)某房地产企业重组涉税案
福建某房地产集团企业为实现自身发展拟对集团业务进行主辅业分离,该企业某子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不佳,财务状况混乱。管理层就税务问题的处理产生疑惑。赖绍松律师接受委托担任专项法律顾问,经过对子公司纳税情况进行调查,赖绍松律师就税务问题提出法律意见,被企业采纳,为企业合法发展铺平了道路。
(十五)某公司经理逃避缴纳所得税案
山西某矿业公司总经理李某在任职期间涉嫌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数额较大,一审法院认定李某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以偷税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李某不服一审法 院判决,提出上诉,并委托赖绍松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赖绍松律师仔细研究了案件事实,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提出辩护意见,认为李某在税务机关追缴后,积极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且是初犯,建议法院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二审法院采纳了赖绍松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李某免除刑事处罚。
(十六)某公司总经理逃避缴纳税款案
湖北某公司总经理徐某在任职期间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10万余元,被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被判偷税罪。后徐某聘请赖绍松税务律师担任二审辩护律师。二审期间恰逢《刑法》修正案七颁布施行,刑法的偷税罪条款被修改。赖绍松律师认真研究了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后提出辩护意见,认为徐某虽有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但其补缴了应纳税款和滞纳金,接受了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且是初犯,不应再承担刑事责任。二审法院采纳了赖绍松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徐某免除刑事处罚。
(十七)某公司等骗取出口退税案
一审法院认定某公司与不法分子相勾结,伪造虚假的内外销合同,以虚报价格的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李某作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10年有期徒刑。赖绍松律师作为李某二审阶段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骗税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骗税行为的辩解和意见,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定性错误,裁定发回重审。
(十八)土地增值税案
河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稽查,于2009年6月形成了税务稽查的初步意见,认为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其开发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少缴增值税6250万元,构成逃避缴纳税款,拟给予逃税金额五倍的罚款处罚。该公司委托赖绍松律师代为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和说明情况。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听取代理律师的情况说明后,重新分析该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数据、销售金额及土地使用金、建设销售成本,对照税法的有关规定,最终认为该公司虽然已存在逃避缴纳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情形,但在数额上远未达到其认定的数额;此外,律师经了解发现该公司欠缴税款并非其有意逃税,而是当时政府拖欠该公司施工建设公共基础设施的垫资款,同意该公司用应交税款冲抵---尽管这种决定是错误的。所以,并非该公司主观上有逃税的故意,所以主管 税务机关处予五倍罚款显然也是畸重的,而且是有失公正的。赖律师提出律师意见,并和税务机关多次沟通,最后补交欠税款及滞纳金1830万元,不予罚款。
(十九)涉税行政案件
河南某汽车销售企业的2012年、2013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经国税局稽查局稽查后,认定其2012年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分别为59.87万、104万元,2013年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分别为108.09万、223万元,并于2015年5月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处罚决定书》,认定该企业为偷税,并处逃税金额两倍处罚。赖律师认真分析案卷后,发现该企业2012年使用的纳税申报系统不是默认税率,工作人员申报纳税税率适用错误属于重大操作失误,不具有偷税的故意,同时税务局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未将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及企业实际发生的未进行过成本抵扣的费用进行税前扣除,更主要的是税务局将该企业购进的汽车底盘认定为配件,因企业没有额外收取用户费用而视同销售来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导致该企业应纳所得税数额严重错误。赖律师提出法律意见并经法院开庭审理后,税务局主动撤销其作出的税务处理及处罚决定,并将其多收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退还给当事人。
(二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
大连某物资公司为山东某纸厂供应废纸,为了逃避缴纳税款,修改进项发票的品名和金额,将发票名称“草绳”修改为“废纸”,进行成本抵扣,造成国家税收损失1700多万元。2014年3月份,该物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死亡,但是该公司正常经营,正常去税务局领票、验旧,且该公司的银行账户正常往来转款。事发后,税务局对该公司进行稽查,发现该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故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公安局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已死亡的前提下,将该公司的“会计”抓捕归案,后检察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该“会计”提起公诉,并建议量刑10到14年。赖律师介入后,发现该案所有证据都是间接证据,同时犯罪嫌疑人本人否认自己是做账会计,且全案所有书面证据没有一处写的是其本人的姓名,所有指认其为该公司实际经营人的证人证言皆为孤证,认定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期间,公诉机关听取辩方意见后,当庭表示要庭后申请补充侦查。
(二十一)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件
北京某幼儿教育培训公司采用承包经营的方式,2012年9月将其经营权承包后孙某,合同约定承包金每年300万元,承包期间为三年,孙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但是截止到2015年3月,孙某未支付过任何承包金,自2015年4月20日起,孙某不再继续经营公司,却把学员预交的学费400万元全部带走。赖律师代理该案后,发现虽然承包经营期间未满,但是孙某一直未支付过承包金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公司有权单方解除承包经营合同,此外,由于孙某不再继续履行教学义务,却将学员预交的学费带走实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公司。本案经过北京丰台法院三次开庭后,最终全额支持我方诉讼请求。
(二十二)偷税刑事案件
甘肃某轧钢厂法定代表人龚某于2004年投资3500万,成为该轧钢厂最大的股东,2009年该厂增资至1个亿,龚某的享有90%的股份,股本总额为9000万。2013年,龚某将其股权全部转让给杨某,转让价格为7000万,后经人举报其偷税,检察院以偷税罪对龚某提起公诉。赖律师介入并认真分析案件材料后,认为检察院认定龚某股权转让所得应按20%的税率申报个人所得税属于严重计算错误,因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成本费用,有所得额时才需缴纳税款。龚某实际投资9000万元,股权转让价款仅7000万元,根本不存在所得额,故无需纳税,退一步讲,即使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应由杨某在支付给龚某股权转让价款时代扣代缴,现在股权转让价款未实际支付完毕,纳税义务还未发生,也不应认定龚某偷税。最终法院宣判龚某无罪释放。
(二十三)税务争议案件
辽宁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李某合作经营粉碎机设备项目,双方于2010年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机械公司负责出厂房、资金,李某负责技术,销售收入扣除税款后的净利润各分红50%。后因收入分配问题发生争议,李某将机械制造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机械制造公司将扣除税款后的利润支付给其本人。经过分析,赖律师发现该案存在重大的税务争议问题:第一,李某是自然人,其没有生产经营执照,属于无照经营,其所得属于非法所得,应与追缴;第二,李某不是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股东,双方又没有成立新的合伙的组织或者企业,所以双方在《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分红不属于股东分红,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不能按股东分红的税率20%进行申报;第三,粉碎机设备的销售收入都是打到机械制造公司,需要全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款,双方约定的分配税后净利润理应包括企业所得税;第四,工业硅粉碎机的销售合同是以机械制造公司的名义与购货方签订的,如果出现质量问题,会有巨额赔偿金,现在质保期未过,货款也没有完全支付,李某不能请求机械制造公司现在就分配利润;第五,纳税主体、适用税率等税款缴纳问题属于国家税收行政管理,法律明确规定由税务机关主管,法院的司法权不能代替行政权,代行行政职能处理税款征收问题,所以本案应由税务机关先行处理,双方不服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四)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福建某代理出口公司以为他人办理出口手续赚取手续费为主营业务。2012年马某、杨某从福建生产厂家购进焦炭,并决定把焦炭出口到越南,但是马某、杨某没有相应的出口焦炭资质,于是二人私自刻制A公司公章、伪造授权委托书,然后以A公司的名义与代理出口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出口协议,焦炭出口到越南后,马某、杨某却不缴纳税款,导致代理出口公司无法拿到A公司的焦炭出口前完税凭证及在海关出口的相关单据,导致代理出口公司无法到该公司所辖税务部门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无法进行网上核销,最终导致税务机关向代理出口公司征收税款。经过分析,这是一起典型的合伙诈骗案件,而代理出口公司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不应由代理出口公司承担诈骗人造成的违法后果。主要原因有:1.马某、杨某持伪造的A公司证件及手续委托代理出口公司代理出口焦炭,代理出口公司按常规难以识别真假,其不存着故意或重大过失;2.代理A公司出口焦炭,代理出口公司只是收取一定的代理费用,并没有销售焦炭,也没有收到过货款,谈不上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因为没有增值额,所以代理出口公司没有缴纳增值税款的义务;3.马某、杨某以欺诈的手段与代理出口公司签订的《代理出口协议》,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所以该协议为无效协议;4.无法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无法进行网上核销只是税收监管程序问题,不能因此转嫁纳税主体,让实际的偷税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二十五)房地产纠纷案件
江苏某集团因资金周转,向李某、赵某等8人短期借款1亿6千万,后因该集团资金链断裂,导致无法偿还李某、赵某等人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于是该集团与李某、赵某等人约定将其向A房地产开发购买的坐落于杭州市区的1栋楼抵偿给李某、赵某等人,并于2014年10月签订了《抵偿协议书》,且A房地产开发公司亦在该协议书上盖章,认可该协议所约事实,并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在此期间,因该集团还向杭州银行贷款1亿6千万无法归还,杭州银行已向法院起诉并拿到18张胜诉判决,且已保全了该抵偿楼盘。我们律师团队介入后,立即向法院起诉并再次保全了该抵偿楼盘,经过分析,律师团认为对我方最有利的诉讼方案即是李某、赵某等人同时提起诉讼,主张房屋所有权,要求A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李某、赵某等人办理房产过户,然后由李某、赵某等人偿还该抵偿楼盘的按揭贷款。
(二十六)矿权税案
河南某镇政府组织当地杨某在内的21家私人铁矿厂合并纳税,由镇政府出面设立A公司,统一为21家私人铁矿厂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申报纳税。后经税务局稽查,认定杨某2012年年偷税200多万元,并处罚金及滞纳金合计500多万元。经过分析,我发现本案存在以下主要问题:1.税务局认定的偷税金额计算错误,因杨某的铁矿厂2012年的账簿原件已毁,不能仅凭复印件上记载金额进行认定,况且铁矿的产量可实地勘验并结合用电量进行测算;2.镇政府已经出面设立A公司,为杨某申报纳税,如果现在重新稽查,要对杨某2012年的收入重新征税,也需先将杨某通过A公司缴纳的税款退回;3.如果A公司的成立合法有效,税务局对A公司的申报纳税行为认可,那么杨某的铁矿厂相当于A公司的生产线,即便2012年有偷税漏税,也应向A公司追缴,因为A公司是纳税主体;4.A公司是政府出面建立的,一直以来杨某通过A公司纳税,税务局也已认可,杨某不存在偷税的故意,税务局认定杨某偷税并进行税务处罚实属不当;5.当地其余20家私人铁矿厂跟杨某铁矿厂的性质一样,如果要对杨某的收入重新征税,那么对其他20家铁矿厂也应重新征税,现税务局只针对杨某一家,实属司法不公。
(二十七)土地使用权案
河北唐山某集体企业在1999年进行改制,由集体企业变为私营企业,由该私营企业负责安置职工,2002年,该私营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为张某,2006年,张某将该企业厂房及厂房所在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市场价800万卖给邱某,后邱某开办体育学校,张某逃至海外。2009年,原集体企业200多名职工因得不到安置,重新召开职工大会,将企业私有制重新变更为集体所有制,并诉至法院,请求收回土地使用权。经过分析,我们认为本案的核心是张某与邱某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答案是肯定的。企业所有制形式以工商登记为准,1999年改制以后,该集体企业已经变为私营企业,所以2009年,职工重新召开职工大会更改企业所有制形式,且未经工商变更登记,所以没有任何效力。此外,张某与邱某签订买卖合同时,张某是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有权代表企业处分财产,其与邱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无其他效力性瑕疵,应属合法有效。至于职工安置问题没有解决,应属集体企业改制后的私营企业违约,应追究私营企业的违约责任。
(二十八)房地产涉税案件
杭州市某村提供土地,张某提供资金,一起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同时注册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开发出来的楼盘以A公司的名义对外销售,且A公司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张某被A公司聘用为销售人员。2014年,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该房产项目进行税务稽查,认定张某偷税,少缴个人所得税款150万元。案件介入后,我经过分析发现,所有的房屋买卖合同都是购房者与A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所有的购房款也都汇入A房地产开发公司,由A公司申报企业所得税款,在房产销售的过程中,张某并未取得除提成及工资以外的收入,不能因张某前期有投资并且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让其对该房产项目收入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针对同一纳税项目两次征税则属于重复征税,而重复征税有违税收征管法的禁止性规定。
(二十九)工程欠款合同纠纷
北京某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某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采用包工不包料的方式由张某承接山西两项目的工程施工。2014年11月份,两项目施工完毕并结算,但是园林市政公司始终不予支付剩余工程款73万余元,并于2014年底,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代张某发放工人工资,将张某雇来的工人遣散。本案由于园林市政公司拖欠工程款,导致张某不能按时发放工人工资,为防止工人的强烈不满,私自代发工资,而后又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其拖欠工程款的意图十分明显。经过分析,我认为园林市政公司代发工资没有法律依据,其因代发工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其应全额支付工程款及延迟付款利息给张某。最终北京仲裁委员会全部支持我方诉请。
(三十)工程建设项目收购尽职调查案
香港某建筑公司拟在华并购某地产项目,聘请我所律师进行尽职调查,主要是土地使用权、税务和债务方面的事项,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即展开调查,发现并购项目 存在除了有债务问题(抵押贷款)之外,还存在漏税欠税情况,提请委托人的关注,委托人以此作为谈判筹码,在谈判中赢得了主动权,最终以理想的价款对目标公司顺利进行了并购,降低了收购的法律和税务风险及财务成本,并且保障了并购工作的顺利完成,委托方对我所律师认真负责的执业精神和精湛的业务能力给与了很高的评价。
(三十一)矿权转让案
贵州省某大型矿业集团以协议转让方式获得山西省某企业转让的某煤矿的开采权,但对如何进行采矿权转让事宜及相关手续办理、相关税款缴纳及如何获得税收减免问题存在较大疑问。
该企业通过咨询我所律师,双方经沟通协商后,聘请了我所律师担任该集团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负责处理采矿权转让及相关的法律问题。我所律师接受企业委托后,认真研究了企业现状,了解企业经营模式和日常纳税情况,就采矿权转让的相关问题出具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代为参加谈判并起草了《矿权转让协议》,使企业以较低的价格获得了该煤矿的开采权,并代为办理了矿权转让登记。
(三十二)公司并购案
海南某大型化工集团为了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规模经济效益,对内蒙古某化肥生产企业开始实施战略并购,聘请了我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全程参与并购工作。该化 肥生产企业原属地方龙头企业,由于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大、财务费用高、原材料价格高,投产后几年内市场下滑,导致企业后期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我所律师代表客 户经多方协商和谈判,海南化工集团以其全资子公司形式对内蒙化肥生产企业进行了成功并购。并购完成后,我所律师还协助管理层对收购公司的劳资问题进行梳 理,被收购企业开始进入良性循环,并成为了总公司一个重要的经济增长点。
(三十三)跨国公司在华投资
法国某餐饮集团欲在北京投资加盟一酒店项目,聘请我所律师在该投资交易中担任投资方的代表律师,负责协调总体工作安排。我所律师主持或参与该投资项目构架策划,投资结构设计,并对外商投资项目的立项、投资形式和投资结构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环境评估报告,就投资过程中涉及的税收优惠、土地使用、环保、行业管制、外汇等问题提供专项的律师意见,为投资方的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同时,凭借着我们所律师与主管外商投资的政府部门良好的工作关系,充分协助该投资方与政府部门进行沟通。最终保证投资项目的顺利完成,并赢得了中外合作双方的一致好评。
(三十四)上市公司涉税问题策划案
浙江某民营企业筹划在创业板上市,但由于经营过程中长期遗留下来一些税务问题,给企业上市带来了一些法律障碍。我所律师受聘担任该企业专项税务顾问后,认真 详尽查阅了资料,了解情况,分析问题,从税务的角度对所涉及的各个环节进行了统一的梳理和调整,提出了以操作便利性和降低税负为前提的合法重组方案,并经过多方论证后被该公司采纳,为企业上市扫清了税务方面的障碍,从而使该公司的上市工作顺利展开。
(三十五)探矿权转让税务尽职调查案
内蒙古某煤炭企业欲将其拥有的部分探矿权转让给河北某公司,河北公司为保证企业良性经营与发展,欲对该内蒙古煤炭企业资质及所转让的探矿权进行详细调查了解,以便能够做出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决策。我所律师接受该河北公司的委托,为该公司进行探矿权转让前的尽职调查,并参与河北公司与内蒙古企业之间的收购谈 判,起草相关转让协议,为企业提供探矿权方面的涉税法律咨询,使该公司得以顺利签定探矿权转让协议。
(三十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北京某企业主要从事太阳能核心部件的研发和制造,由于产品技术含量较高,研发费用较高,当然利润也比较高,从而造成企业所得税过高。我所律师受聘担任法律顾问,为该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获得通过,从而享受所得税率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对研发的成本费用进行合理规划,使企业享受了所得税率优惠和加 计扣除计税成本的税收优惠政策,当年为企业节税300余万元。
(三十七)应对稽查案例
北京某大型商业连锁企业面临税务稽查,该企业自创业以来,由于发展速度快,忙于市场扩张,财务制度不完善,税务也存在一些问题。该企业担心难以通过年度税务稽查,特聘请我所财税法方面的律师担任专项税务顾问,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在初步了解情况后,指导企业财务人员进行自查和调整,对漏缴和欠缴的税款及滞纳金及时进行了补充申报及缴纳处理,使企业顺利通过了税务稽查,避免了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的风险。
(三十八)房地产企业税务审计案
广东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迅速,包括全国3家子公司的销 售收入突破12亿元,自开业以来税务机关一直未对该企业进行过全面的税务稽查,且该企业在纳税上没有内部控制制度,如果出现税务问题将给该企业造成极大的不利影响,税务风险化解成为该企业董事会面临的最大问题。我所律师受聘担任专项税务顾问后,对企业自开业以来的账册进行了全面的税务审计,依法对部分错误的税务处理事项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和调整,化解了该企业的税务风险。
(三十九)跨国公司转让定价案
德国某太阳能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了一家全资的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境内零部件生产企业生产产品全部返销德国母公司,而其产品转让价格明显偏低。我所律师受聘担任专项税务顾问,对销售价格和销售方式做了统一的设计和调整,并将准备好的同期资料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避免了德方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被中国税务部门认定为利用关联交易转让定价避税而导致补缴税款的不利后果。
(四十)某煤炭公司税务尽职调查案
山西某煤炭企业欲将本企业拥有的部分探矿权转让给河北某公司,该河北公司为保证企业良性经营与发展,欲对山西煤炭企业资质及所转让的探矿权进行详细调查了解,以便能够做出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决策。赖绍松律师接受该河北公司的委托,代理该公司进行探矿权转让前的尽职调查,与该煤炭企业进行谈判,起草相关协议,为企业提供探矿权方面的涉税法律咨询,使该公司以较低的价格顺利签定探矿权转让协议,成功为企业减少了费用支付。
(四十一)某企业产权交易纠纷案
陈某与沈阳市A工业公司、B企业集团、C建筑装修工程公司、D药业有限公司、E企业产权出售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基层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2日作出民 事判决,陈某不服,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5日作出民事判决,陈某不服,向省检察机关申诉。省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5月26 日作出民事抗诉书,提出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7日作出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某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 于 2012年11月14日作出民事裁定,指令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申诉人陈某委托代理人赖绍松律师,到庭参加诉讼。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本 案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陈某与滤油器厂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并作出裁决:撤销省高院原来的民事判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及沈阳市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沈阳市基层人民法院重审。赖绍松律师在本案中积极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成功办理的部分案件:
--广东花都区某大型房地产公司企业所得税偷税预处罚听证、行政复议案;
--江苏省南通某大型房地产公司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纳税争议案;
--山西某钢铁企业增值税刑事案及行政诉讼案;
--美国某跨国自动化公司驻北京分公司信用卡透支追偿权纠纷案;
--美国某跨国物流公司驻北京分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贵州某民营医院与税务机关纳税争议案;
--北京某科医药研机构专利技术转让费分成涉个人所得税案;
--北京某资产管理公司巨额集资诈骗刑事案;
--辽宁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犯罪申诉案;
--浙江某机械工业公司与江苏朱某个人合作代扣缴个人所得税案;
--宁夏石嘴山煤炭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宁夏固原某铁路直属贸易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辽宁某国有企业改制产权交易涉及房屋买卖再审案;
--山西某汽车企业增值税纳税争议及行政处罚诉讼案;
--北京某企业营改增纳税争议及不服行政处罚提起诉讼案;
--浙江杭州市房屋买卖合同及债权债务转让纠纷案件;
--福建泉州何某与广东惠州某房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广西某县化肥厂破产清算拍卖不动产过户涉纳税争议案;
--安徽某大型企业股权转让涉嫌逃税犯罪刑事辩护案;
--江苏某房地产公司承包销售偷逃个人所得税案
--浙江某工业公司与江苏朱某个人合作代扣缴个人所得税案;
--辽宁某国有企业改制产权交易涉及房屋买卖再审案;
--山西某汽车企业增值税纳税争议及行政处罚诉讼案;
--江苏某大型房地产公司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纳税争议案;
--北京某企业营改增纳税争议及不服行政处罚提起诉讼案;
--江苏某市某公司会计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刑事辩护案;
--浙江某市房屋买卖合同及债权债务转让纠纷案件;
--福建某房地产企业破产涉税案及偷税逃税案;
--广西某县化肥厂破产拍卖不动产过户涉纳税争议案;
--北京某房地产企业集团改制及分拆上市税务辅导非诉讼案;
--江苏某房地产企业商品房房屋承包销售涉税案;
--安徽某大型企业股权转让涉嫌逃税犯罪刑事辩护案;
--法国某餐饮集团在华酒店投资案;
--北京某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筹划案;
--广东走私货物及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贵州某煤炭企业探矿权转让涉税案;
--深圳某大型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案;
--新加坡某公司在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案;
--香港某公司与广东某企业货物采购合同纠纷仲裁案;
--福建某储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北京房地产项目销售涉税案;
--北京房地产企业并购重组涉税案;
--北京某药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北京某酒店整体经营转让纠纷案;
--山西某煤矿企业采矿权纠纷案;
--深圳某企业走私偷逃关税案;
--深圳某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新加坡某公司在华收购项目公司委托尽职调查案;
--德国某太阳能公司中国全资子公司转让定价案;
--美国某大型能源公司中国子公司税务清算案;
--德国某知名机械制造企业税收筹划服务;
--内蒙古某煤矿企业并购重组案;
--浙江某企业创业板上市税务辅导案;
--山东某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纠纷案;
--广东某企业驰名商标纠纷案;
--北京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韩国某知名公司并购山西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案;
--新加波某知名企业收购黑龙江某煤矿案;
--某大型央企收购湖北某大型有色金属集团案;
--北京某生物工程与医药产业基地开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案;
--某大型运输服务央企收购广西某港口储运服务企业资产案。
--上海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福建省某地方税务官员索取贿赂案
--辽宁某矿产企业不服税务局追缴增值税及行政处罚案
--江西某公司经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广州某单位无偿转让财产逃避税款案
--云南某企业出口商品补缴增值税争议案
三、主要论文
1.《跨国公司税收筹划法律问题研究》
2.《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税制问题研究》
3.《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探讨》
4.《论公司涉税问题研究》
5.《浅谈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的办理》
6.《驰名商标认定问题研究》
7.《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探讨》
8.《房地产企业重组涉税问题》
9.《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定性问题探讨》
10.《论企业并购法律尽职调查》
11.《房地产企业并购重组法律实务探讨》
12.《我国税源风险监控管理问题与对策》
13.《浅析企业所得税的财务筹划》
14.《改革和完善我国税收管理体制的调查研究》
15.《会计信息化下的税务稽查研究》
16.《关于建筑安装企业税务筹划的思考》
17.《当前我国增值税免税问题的探索》
18.《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与管理制度》
19.《浅析中国理论化税收管理程序的漏洞》
20.《高新技术企业的税务筹划研究》
21.《生态税的会计问题研究》
22.《浅谈企业的技术革新》
23.《论风险投资的税收政策》
24.《浅析社会保障税的现状及其思考》
25.《我国税收流失问题与对策》
26.《论税收领域的诚信原则》
27.《浅谈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税法》
28.《论政府采购制度下的法律关系分析》
29.《公共财政与税制改革》
30.《增值税的定额税率改革》
31.《营改增纳税争议解决问题探讨》
32.《不以逃税为目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是否构成犯罪问题研究》
33.《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扣除范围研究》
34.《指令交付货物与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构成要件研究》
35.《事先约定税后支付金额合法性问题研究》
36.《废除发票制度可行性问题研究》
四、联系方式
手机:13681086635
电话:010-52962382
微信:1056606199
Q Q : 1056606199
Email:laishaosong@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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