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偷税罪案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  |  发布时间:2015-9-2

基本案情

某物业管理公司采取少列收入、不列收入和开据“大头小尾”发票的手段偷税,该区法院一审判处该公司罚金40万元,公司经理、副经理分别被判有期徒刑并处巨额罚金。

该区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4年间,大连某物业管理公司经理万某、副经理贺某在收取该区园林管理处使用地下水的费用43928元,其中开具代收代垫费用分割结算发票为“大头小尾”,将收取的地下水收入没有记在公司账上,收入也没有交税;收取某汽车美容装饰行使用地下水的费用2440元,用同样手段未记账、未交税;万某、贺某收取某公司仓库租金90000元,但公司账上没有记该租金收入。据统计,两人共收取仓库租金505585.17元,应缴纳税款82485.06元,共收取停车费22300元,应纳税款1237.65元。

法院查明,万某、贺某采取少列收入、不列收入、和开据“大头小尾”发票的手段,少缴纳应纳税款,偷税数额为86636.02元,占应纳税额68.38%。 

案件分析 

赖绍松税务律师认为,被告单位在正常营业期间,应履行纳税人的义务,按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被告单位违反国家税收法规,采取将收取的地下水款、库房租金、停车费在公司账上少列收入、不列收入和开据“大头小尾”发票的手段,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为86636.02元,占应纳税额的68.38%。万某、贺某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共同实施、参与单位的偷税活动,两人属于共同犯罪。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已构成偷税罪。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单位某物业管理公司犯偷税罪,判处罚金40万元。分别判处万某、贺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两人分别判处罚金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