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口退税罪典型案例及解析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  |  发布时间:2015-9-2

基本案情

侯某某经刘某某介绍,认识了广东xx集团有限公司副经理林某(在逃),双方商定开展合作出口业务:由林某以包装公司名义实施出口贸易,支付购货款;由包装公司提供货物出口所需手续和全套空白单证,支付出口货物所纳税款,并按每收汇1美元不低于0.03元人民币的利润提成,其余款项由林某自行支配。  

19991月至20006月底,以林某返回的虚构的报关单、外销发票、外销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单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8537068.35元。19989月以后,当国家出口退税据西安分局要对包装公司申请退税的相关资料(包括内购外销合同)进 行检查核实时,包装公司多次向林某催要内购合同,林某都没有提供。在林某没有提供内购外销合同的情况下,侯某某指使公司员工刘某、钟某伪造了与林某所做业 务的外销、内购合同。为了核对与对方的买单业务,侯又以对账为名,让刘某从西安外汇管理局借出包装公司整套外汇核销凭证,交给林某。 

案件分析

赖绍松税务律师认为:被告单位包装公司与不法分子相勾结,伪造虚假的内外销合同,以假报出口的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侯某某作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4条第1款、第2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条、第5条、第6条之规定,被告单位xx公司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应当被判处罚金;被告人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