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附设对外营业的餐饮店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木可  |  发布时间:2015-10-28

税务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而《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015号)第十条及第十五条明确,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浏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使用的土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因此,公园里附设的对外营业的餐饮店需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