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包料的安装劳务应取得何种发票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  |  发布时间:2015-8-31

    问题:

    某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安装公司签订了一份会所空调购买及安装的合同。合同内容是包工包料,此安装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工程施工。请问我公司应该取得国税发票还是建筑业发票?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请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它情形指的是什么?

    解答:

    赖绍松税务律师认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 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另外,关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它情形,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文件规定某项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 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安装公司提供建筑安装劳务的同时提供空调等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如果该空调等设备是该安装公司自己生产的,则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开具销售发票和建筑业发票。如果是外购的则其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建筑安装劳务,缴纳营业税,应开具建筑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