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补税缴罚款 免入税收“黑名单”
随着有关部门对列入税收“黑名单”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税收“黑名单”的威力越来越大。涉税违法企业如何做,才能避免被列入“黑名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文件)增加了企业的信用修复机制,对于按照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时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企业,可不列入“黑名单”。
基本案情
前不久,浙江省松阳县国税局稽查人员对当地B公司依法突击稽查,经深入查证,确定B公司隐瞒销售收入3722.5万元,少申报纳税970.8万元。除需依法补缴税款外,还应缴纳滞纳金约331.5万元、罚款270.5万元,共计1572.8万元。
B公司是当地政府几年前招商引进的企业,松阳县国税局向市国税局和县政府汇报有关案情后,市国税局领导表示,B公司依法应补缴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在处理和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必须按期如数缴纳。县政府领导表示,B公司应依法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但要避免引发连锁反应,比如造成企业倒闭。
松阳县国税局经研讨后决定实施以下方案:一是向企业宣传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二是力争在税务处理和处罚决定书下达之前,促成B公司分期预缴查补税款,便于企业调剂资金,减轻资金压力;三是稽查人员继续搜集案件证据,确保将该案办成“铁案”;四是与当地政府、金融部门沟通,赢得对追缴税款的支持。
案例分析
在24号文件实施前,原“黑名单”制度规定,对达到一定数额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8类税收违法案件,无论当事人是否已缴清查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都要将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并实施联合惩戒。包括纳税信用判为D级;法定代表人出境受到限制;触犯刑法的,要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通知工商等机关限制有关责任人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征信机构通报税收违法信息,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等。
对B公司而言,若列入“黑名单”,银行会立即压缩信贷规模,直至停止放贷,公司总额达1.8亿元的贷款会被分次收回,这意味着,无论B公司是否履行税务机关的处理、处罚决定书,都要面临资金链断裂而倒闭的结局。
在24号文件中,税务总局修订了“黑名单”制度,增加了信用修复机制,规定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当事人,能按照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只将案件信息录入税务系统内部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不向社会公布。也就是说,本案当事人只要根据24号文件规定,履行了税务机关的处理处罚决定书,税务机关就不会将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金融机构也就不会压贷,企业也不会受到联合惩戒。
本案中,B公司接受了税务机关提出的分期预缴查补税款的建议,在当地政府和金融机构的配合下,在税务机关下达处理、处罚决定书前,分3次预缴了共计640万元查补税款。不久,当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又及时缴清了余款。最终,这一例重大偷税案件以B公司缴清1572.8万元款项,且在法定时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上诉而圆满结案。
案例启示
从本案看,“黑名单”制度对企业按规定缴纳税款起到了较好的威慑作用,同时,完善“黑名单”制度中的信用修复机制也十分必要。尽管如此,笔者认为“黑名单”制度仍然存在不足。如法律约束力有待商榷、列入对象及使用范围过小、信息平台和监督机制有待完善等。对此,应当不断完善“黑名单”制度,使其成为纳税信用社会化应用的“助推器”。笔者认为,完善“黑名单”制度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提升法律层级。税务总局出台“黑名单”制度,对当事人实行全社会性惩戒,在法律层级上存在不足。对此,建议由国务院出台相关“黑名单”制度的法律规范,再由部门据以出台“黑名单”制度实施细则。
扩大列入对象。现行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对象有税额规定,作为完善诚信机制而言,只要有偷税和逃避追缴欠税等违法行为且未如期缴纳的,均属失信且不改行为,都应当列入“黑名单”。
扩大惩戒范围。尽管多部门已联合签署《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但对执行“黑名单”制度法律刚性不足,且未形成全社会化惩戒机制。对此,要在提升法律刚性基础上,将联合惩戒范围扩大到社会各个领域及部门。
完善信用平台。充分利用大数据,完善“黑名单”数据平台,优化“黑名单”自动生成、解除等功能;实行省级税务机关统一公布,确保权威发布;实现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系统与门户网站、税收征管系统等对接,提高内部数据一体化进程;加快与联合惩戒部门网络对接,提升“黑名单”公布和联合惩戒信息化程度。
完善监督机制。完善预先告知机制,当事人有异议即可申请进入行政复议或诉讼程序;完善“黑名单”相关材料复核机制,确保事实及证据确凿;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黑名单”公布过程中出现差错的责任人,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切实保护纳税人权益。
(作者单位:浙江省松阳县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