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所得是否需要缴税
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和2006年完善对个人股票期权征收个人所得税后,财政部曾于2009年1月7日又发布了《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因此,上市公司通过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三种方式进行股权激励后,高管交纳个人所得税均有了法律依据。
财政部表示,对于个人从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将比照2005年和2006年先后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和股票期权类似,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均为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的方式。
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行权时,员工获得的并不是公司股票,而是现金。而限制性股票则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这种股票一般在来源和抛售上有特殊限制。
赖绍松税务律师认为,财政部的举措让高管们卖出股票后要交税,对于企业高管来讲,套现的成本肯定提高了,但由于目前股权激励的高管套现非常“疯狂”,因此最终作用如何要看具体配套措施及税收征管部门执行力度。
股票期权个税计算公式:
激励对象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二级市场股票收盘价格-行权价格)×行权股份。由此计算出激励对象因实施股权激励而获得的收益。
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
财税[20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个人从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下同)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比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
三、本通知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
四、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或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向中国证监会报备的同时,将企业股票增值权计划、限制性股票计划或实施方案等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或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做好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的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员工行权等涉税信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