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客户车辆维修费 进项税额谁来抵扣?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  |  发布时间:2015-9-6

    A公司承包某地方铁路公司B公司的机车牵引业务,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在一起车辆脱线事故中将B公司车辆损坏,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需要负责机车的维修。那么A公司取得的车俩维修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首先,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其次,A公司接受了维修劳务,并且负担了维修费及进项税,取得了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分析可见,虽然A公司本身对该车辆没有所有权,但是A公司确确实实购进了维修劳务。因此,A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承担B公司车辆维修费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