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倪某某滥用职权案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 | 发布时间:2015-5-12
案情简介:2003年8月15日,我省某市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原某市地方税务局涉外检查分局工作人员刘某某(女)、倪某某(女)立案侦查。
经查,2001年7、8月间,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伙同倪某某,对某市地税局涉外检查分局稽查所移交的某某房产发展有限公司涉税案件进行审理后,违反有关规定,将《税务案件审理报告》中决定对该公司要追缴带征企业所得税人民币1,249,335.68元,在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时故意更改为对该公司要追缴带征企业所得税人民币216,432.79元,并送达该市地税局涉外检查分局稽查所执行,致使国家税款流失人民币1,032,902.89元的严重后果。
税务分析:税务律师分析,《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因不具备徇私舞弊等情形,不符合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但依法构成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犯罪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刘某某和倪某某作为涉外检查分局工作人员,在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时故意减少《税务案件审理报告》中的企业所得税金额,致使国家税款流失,构成滥用职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