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  |  发布时间:2015-5-13

案情简介2004年年底,某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分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该市铸造厂的偷税案件进行了查处。这个厂的厂长华某通过朋友找到了稽查局局长陈某某,先后给陈某某送去人民币5万元,要求给予关照。陈某某在收受贿赂后,将这个厂已涉嫌构成偷税罪的案件压住,仅仅以罚款了事。 

 

20058月,该市国家税务局要求开发区分局清理移交2003年以来的税务违法案件,该市铸造厂偷税数额比例较大,本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陈某某私自更改数据,隐瞒事实,使该铸造厂涉嫌偷税案件未移交公安机关。其后,陈某某因群众举报被抓获归案。 

 

税务分析:税务律师分析,根据《刑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2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1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3)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案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陈某某,明知该市铸造厂涉嫌偷税犯罪,却收受他人贿赂,不移交刑事案件,已分别构成受贿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