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  |  发布时间:2015-5-14

案情简介2004年某县检察院查处的该县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所长王某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案中,王为了其单位能够完成税收任务,年终能够取得奖金,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决定,由某公司到第八所领取建筑安装发票为客户填开,并按低于法定税率5.24%以下的标准代收税金,并且在此笔税金上交国库时,为了逃避检查,又让会统员张某某弄虚作假,按法定税率和缩少计税金额的方法来填开完税凭证入帐,造成国家税款流失75355.48元。王某某还为了其单位能够完成税收任务,年终能够取得奖金,徇私情采用同样手法为朋友填开了82套建筑安装发票,并采用同样手法弄虚作假造成国家少收税款94946.19元。

 

税务分析税务专家分析,根据《刑法》第四百零四条的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在本案中王某某为徇小集体之私和徇私情弄虚作假,擅自降低税率收取建筑安装发票税,共少征税170301.67元,构成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