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某市营改增

信息来源:营改增  |  责任编辑:  |  发布时间:2015-5-15

福建省某市地税局稽查局于20145月对该市某软件维修公司200611日至20121231日的账簿材料、记账凭证、报表及其它材料进行相关税务检查。经查发现:该软件维修公司2006-2012年期间,利用非法所得的虚假发票进行开据并结算劳务收入,该市地税稽查局认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的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对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材料”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该软件维修公司少缴营业税、城建税的行为认定为偷税,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税务律师代理此案后分析认为,该公司已于20141月通过自查发现相关涉税行为,并于20141月至4月如数上缴全部涉税税款,不存在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所以不能认定该公司存在偷税行为。根据20127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有关要求,试点地区应自201281日起开始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开展试点纳税人认定和培训、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以及发票发售等准备工作,确保试点顺利推进,按期实现新旧税制转换。各地新旧税制转换的时间不同,北京市为201291日,江苏省、安徽省为2012101日,福建省、广东省为2012111日,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为2012121日。该软件维修公司于201211月完成营改增,转入市国家税务局管理缴纳增值税,已按国家规定缴纳全部增值税,若市地税局稽查局和市国家税务局分别对同一收入进行征税,属重复征税,并且市地税局及稽查局因征税权限重新划分及调整,其已丧失相应的权限,继续对该软件维修公司征税属超越职权的行为。

 


该软件维修公司委托税务律师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听取了代理本案的税务律师的法律意见,最后撤销了原税务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