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走私货物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 | 发布时间:2009-7-24
广东某外贸进出口公司吴某被公诉机关指控为走私货物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公司委托某税务律师担任吴某的代理人,律师会见被告并查阅了有关证据材料,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没有合法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犯有走私普通货物罪。根据《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则》的规定,本案应由海关侦查局管辖;公安机关无管辖权;但本案的立案、侦查及全部材料却来源于公安刑事侦查机构,明显违背了国家刑事司法管辖规定,公安机关属于越权,不能作为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使用;公诉机关认定吴某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所提供的材料不仅程序不合法,同时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不形成证据锁链。最后,该意见被法院采纳。
该公司委托某税务律师担任吴某的代理人,律师会见被告并查阅了有关证据材料,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没有合法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犯有走私普通货物罪。根据《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则》的规定,本案应由海关侦查局管辖;公安机关无管辖权;但本案的立案、侦查及全部材料却来源于公安刑事侦查机构,明显违背了国家刑事司法管辖规定,公安机关属于越权,不能作为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使用;公诉机关认定吴某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所提供的材料不仅程序不合法,同时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不形成证据锁链。最后,该意见被法院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