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起实施的财税新规
一、纳税服务类
2016年1月起,全国推行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做好“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678号),决定自2016年1月起,在全国推行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措施,内容主要包含“全国统一事项”和“地方适用事项”,落实“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将列入全国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和明察暗访内容。
二、财税法规类
2016年1月1日起31个城市启动商业健康保险个税试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决定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31个城市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通知规定,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自2016年1月1日执行。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完善 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日前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税总明确车船税管理相关事项 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车船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明确了车船税管理所涉及的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以及风险管理等事项,对纳税人因质量原因退货、被盗抢、报废、灭失等情形发生的退税,提出了退税管理的相关要求,新规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明确 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0号),明确了政策适用范围、计税价格的确定及备案手续办理等相关问题,非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且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1月1日起这两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推至全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发布《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决定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的四项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其中,自2016年1月1日起,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以及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这两项税收优惠开始实施。
2016年关税调整方案发布 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日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6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5〕23号)发布,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对国内需求较大的婴儿奶粉、箱包、服装、太阳镜等进出口商品的关税采取措施适当降低,同时适度扩大日用消费品的降税范围。方案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调整后,2016年税目数共计8294个。
1月1日起,天津辽宁安徽等地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财政部近日发文,天津市、辽宁省、安徽省、福建省、厦门市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按《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海关总署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2016年1月1日起,铅蓄电池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发布《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5〕4号),其中,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税则号列:85071000、85072000)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适用税率为4%。此外,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铅蓄电池除外)、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适用税率均为4%。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调整 1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5〕51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轴流式水电机组等装备的免税政策,生产制造相关装备和产品的企业2016年度预拨免税进口额度相应取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2015年修订)》开始执行。
2016年1月1日起荒山林地等占地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发布《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其中规定,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明确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中,有机肥料按《有机肥料》(NY525—2012)标准执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按《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标准执行,生物有机肥按《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标准执行。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有机肥产品,不得享受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2016年1月1日起,中韩、中澳自贸协定实施第二年税率
日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协定税率的通知》(税委会〔2015〕25号)发布,通知称,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关税减让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15年12月20日起实施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第一年税率,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年税率。
1月1日起施行港澳CEPA项下新增及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
日前,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6号文发布,海关总署制定了《2016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6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16年1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财会法规类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 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应当进行归档,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印发 1月1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日前发布《关于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中税协发〔2015〕64号),明确了对税务师考试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通知规定,处理违规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钢铁行业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印发 2016年1月1日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财政部日前制定了《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行业》,对产品成本核算对象、产品成本核算项目和范围以及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等要素进行明确,通知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大中型钢铁企业范围内施行。
四、费用基金类
2016年1月1日起,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
财政部日前发布《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包括北京、上海等11个城市部级干部住宿费标准、7个城市司局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和33个城市处级及以下干部住宿费标准以及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等6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等。
2016年1月1日起,继续征收民航发展基金和旅游发展基金
财政部日前发布《关于民航发展基金和旅游发展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35号),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征收民航发展基金和旅游发展基金。民航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和行业发展需要,适时完善其使用政策和管理办法。同时,抓紧修订旅游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自2016年1月1日起,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全面实施
国务院此前下发《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决定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现金形式按月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划分补贴类别和标准,采取凭据报销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2016年1月1日起,取消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此前发布《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决定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收费项目。其中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收取的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包括经营服务性质的收费)。
1月1日起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办法实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此前发布《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80号),提出进城落户农民和流动就业人员等参加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后,转入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参保人申请,通知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手续,确保管理服务顺畅衔接,避免待遇重复享受,办法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