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未缴纳营业税的稽查案例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  |  发布时间:2009-7-21
  案件基本情况
  某单位经北京市大兴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经营范围:物业管理。该企业在地税局申报缴纳、解缴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经营用房为租用,不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不在地税缴纳。
  检查过程及采取的稽查方法和手段
  1.工作思路的选择及把握:首先,检查人员根据人民来信反映的问题,对该公司的经营和纳税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掌握该公司申报纳税和购领发票的基本情况。其次,从外部了解该公司开具收据收取物业费的基本情况,制定了具体的检查实施方案。
  2.检查遇到的困难及阻力:该公司使用收款收据收取物业费未记帐,举报材料又不能做为证据给被查单位出示,经耐心的询问和做法人的思想工作,法人才承认并答应提供收据的存根,调查取证困难,影响了检查进度。
  3.采取的对策及具体稽查方法和手段:检查人员在检查前通过系统查询出该公司基本情况和已纳税额及购领发票情况,并结合多方面反映的情况,对该单位进行了细致的分析:该单位认为使用收据收取物业费不记帐就不用缴纳税款,税务局也发现不了,存在侥幸心理。检查人员以举报材料为依据,在为举报人保密的前提下,采取耐心的询问和说服工作破使法人承认存在违法事实。
  4.调查取证:由于检查人员在前期制定了详细的检查方案,已总结出该公司在收取物业费方面的疑点并分析了企业可能存在收取物业费不记帐不缴税款的涉税问题,因此检查人员及时抓住这一线索深入挖掘,将有关凭证、资料取证,同时对企业财务人员进行调查询问,要求财务人员对上述问题做出解释说明,并讲清楚其利害关系、宣传税收法律相关政策。该单位财务人员才承认存在违法事实:收据收取物业费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相关税金。
  违法事实
  违法事实的认定——营业税存在的问题:
  (1)该单位200X年10月使用复写收据4份收取物业费3184元,未记营业收入未申报缴纳缴营业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
  (2)该单位200X年11月使用复写收据3份收取物业费2671元,未记营业收入未申报缴纳缴营业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
  (3)该单位200X年3月使用复写收据15份收取物业费16240元,未记营业收入未申报缴纳缴营业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
  (4)该单位200X年4月使用复写收据9份收取物业费8340元,未记营业收入未申报缴纳缴营业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
  (5)该单位200X年3月使用复写收据13份收取物业费11825元,未记营业收入未申报缴纳缴营业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
  (6)该单位200X年4月使用复写收据8份收取物业费7093元。未记营业收入未申报缴纳缴营业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
  (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单位未缴的营业税自税款所属次月11日起分别滞纳630天、600天、507天、477天、142天、112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