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卷式)也应填写企业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
一、基本案情
吉祥公司书面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经批准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请问自2017年7月1日起,吉祥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是否应填写企业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
二、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二)实务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3年第30号)第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取得网络发票时,应及时查询验证网络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第三条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以上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填开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未填开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作为税务凭证,进行财务报销。
(三)案例解析
根据案例资料:自2017年7月1日起,吉祥公司经批准可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购买方为企业的,是否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监制章、发票联、税徽、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销售方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开票日期、收款员、购买方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项目、单价、数量、金额、合计金额(小写)、合计金额(大写)、校验码、二维码码区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综上所述,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时,购买方为企业的,也应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