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元税案二审,“辩护律师“不请自来

信息来源:人民网  |  责任编辑:  |  发布时间:2009-10-22

  人民网10月22日报道 不久前,被网友指责的安徽界首市政府“抢夺”民企事件,浙商投资的安徽界首民营企业被当地政府监管后查出1.4亿元税案,在该税案没有进行陈述、听证、行政复议,法人就被羁押,一度受到网友及媒体关注。近日,该案在界首市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当事人发现给自己辩护的律师竟然不是自己请的,针对法庭出现的戏剧性一幕进行深入调查后发现,这起“李鬼”律师参与庭审辩护的幕后总导演和当地政府有关。
  当事人不认识为自己辩护的律师
  此案近日在安徽界首市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当事人竟然不认识自己请的律师,自己从未委托过辩护席上的其中二位律师,也从未授权他人委托这两人作公司方的辩护人。对法庭出现的戏剧性一幕进行深入调查后发现,这起“李鬼”律师参与庭审辩护的幕后总导演竟然和当地政府有关。
  焦点的问题是:2007年7月31日,界首市法院宣告安徽沙河酒厂破产后拍卖给浙江嘉得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嘉得莱集团以7200万元拍得酒厂全部资产,并于同年12月完成资产移交。然后,嘉得莱集团成立了安徽沙河酒业有限公司。经营不到4个月,界首市委市政府组织部门行政人员组成“监管组”竟然把这个民营企业“抢”走了!监管了这家纯民营企业的公章等。
  政府监管期间的2008年7月8日,界首市国税局对已经不存在的原安徽沙河酒厂和沙河酒业公司进行查税罚税,查出沙河酒厂偷税3000多万和沙河酒业公司偷税107万元,合并处罚金高达1.4亿元。2008年7月23日,界首市公安局在这税案没有进行行政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前提下将安徽沙河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杰抓了起来。
  此前,嘉得莱集团先后向杭州福恒工贸有限公司借款3000万元,通过法院调解,嘉得莱将其拥有的沙河酒业55%股权转让给福恒公司,福恒公司通过债转股的方式合法取得沙河酒业公司的55%股权。至此,杭州福恒贸易公司成为安徽沙河酒业公司法律上的最大股东。由于界首市委市政府组织部门行政人员对沙河酒业公司进行了监管,控制了企业的公章、财务章等管理,福恒公司无法进行到这家民营企业正常经营,政府也将福恒公司拒之门外,不认可法院已判决生效的福恒公司持沙河酒业股权。
  期间,浙江企业家协会、浙江企业界联合会、浙江省工业经济联合会连署上书安徽省委省政府,要求维护浙商在界首市的投资合法权益一事也未正面回应。而在本网“地方领导留言栏”中,网友争论也越来越热.
  “李鬼”律师受谁聘请?替谁说话?
  2009年3月30日,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界刑初第40号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判决安徽沙河酒业有限公司犯偷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1亿元;判决姜杰(沙河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决王春英(财务人员)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在一审开庭时,政府监管组让界首市人民法院“帮”安徽沙河酒业有限公司请了律师,对姜杰自己和酒业公司要求委托的律师没有得到法院许可。
  接到判决书后,安徽沙河酒业有限公司的新股东以股东会决议为依据重新刻了沙河酒业公司的公章和姜杰分别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2009年10月13日,税案涉及到的安徽沙河酒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姜杰刑事案件二审在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开庭。安徽达安律师事务所梁猛律师和京衡律师集团律师陈有西担任姜杰辩护人。同时,一审政府监管组让界首市人民法院“帮”安徽沙河酒业有限公司聘请的律师也在二审到庭为安徽沙河酒业有限公司进行“辩护”。
  二审庭审时,坐在辩护人席上的梁猛律师和陈有西律师边上还有两位受界首市人民法院委托为安徽沙河酒业有限公司“辩护”的律师。法庭在确认各人的身份时法官介绍说他们均是安徽沙河酒业有限公司的辩护人。
  在二审庭上,受界首市人民法院委托为酒业公司“辩护”的律师发言时开口就说:“一审法院判决完全正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这个名义上还是被告安徽沙河酒业公司的辩护人,在法庭上为姜杰“辩护”发言时,完全站在了被告的对立方——公诉方的立场上。
  姜杰二审的陈有西律师说,作为辩护人,他们明显违背委托人意志进行认罪辩护,配合公诉方和政府损害企业和个人利益,违背律师基本职业道德和操守。
  制造在二审法庭上离奇一幕两位律师,其身份当庭被安徽沙河酒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杰所质疑,姜杰称自己不认识这两人,自己从未委托也从未授权他人委托这两人作公司方的辩护人。
  “他这样讲法,不知他到底是被告的辩护人还是已经变成了公诉机关的公诉员?身份完全错位了嘛。”陈有西律师和姜杰的家人摇摇头苦笑着说。
  律师称幕后“导演”是当地政府
  二审辩护律师陈有西和梁猛律师受被告姜杰委托,为自己的当事人作无罪辩护。他们认为:认定事实存在重大偏差,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适用证据违法,存在审理程序违法等问题。恳请二审依法查明,及时改判被告人无罪。
  陈有西律师为其辩护时认为,本案事实上有三个“纳税”主体:沙河酒厂、嘉德莱集团、沙河酒业公司,而本案只起诉了沙河酒业公司一个主体,把无关主体的责任张冠李戴纳入沙河公司名下,并且,对其应缴税额未查明。
  《破产法》规定,法院宣布破产终结后十天内,清算组、管理人必须解散,除了进行已经在破产时开始的后续亊项外,其他任何人不能以其名义再进行任何行为,包括承诺、接受、应诉。同时,界首法院的公告,“2008年3月20日裁定终结沙河酒厂案的破产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梁猛律师在其辩护时称,2006年8月13日,浙江嘉得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沙河王酒厂签订租赁协议,在此经营期间内产生的各种税款无论依当事人之间协议约定还是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的规定:[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均与安徽沙河酒业公司无法律上的关联。
  陈有西律师说,界首市人民政府抽调组织行政部门人员组成以“沙河王酒厂破产清算组、破产管理人”以行政手段强行接管民营公司,限制、剥夺其经营管理权、民事处分权利和诉讼权利,显属违法。民营企业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会,不是政府。本案股东福恒公司(持股55%)、姜杰(40%)、李延刚(5%)全体事先致函阜阳中院指定了自己的律师,明确不同意政府请的律师。被监管组强行收走的公章已经被股东会公告作废,并向界首工商局备了案。沙河酒厂清算组早已经解散,政府无权向一个无关的全民营企业派出所谓的监管组、管理人。更无权为公司“代”请律师。
  安徽省阜阳市一位深懂税法的政府官员说:“这是他们不懂税法,把已经破产企业的税收加到新的企业头上,然后追究新企业的责任,完全不懂税法。”陈有西律师作了形象的比喻:“一个消费者买了一台电视机回家,电视机生产厂家偷税,买电视的消费者要被追究责任,真是太荒唐了”。 
  针对姜杰二审的陈有西和梁猛两位律师对本案整个过程的质疑,本案公诉方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员在法庭上坚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对被告辩护律师的发言进行了反驳,并发表了公诉方的意见。
  庭审从上午9时开始,中间不间断不休息,一直开到下午3时多,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合议庭将择日做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