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300万微信红包交75万个税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  |  发布时间:2015-4-29

江苏东台某企业发放300万元微信红包,被地税机关征收75万元个人所得税,这也是 首例发“微信红包”被征个人所得税。

 

今年4月份,江苏东台一家公司参加某电视台的综艺节目,现场发放了300万元的微信红包。回到东台后,该企业向地税部门交纳了75万元的个人所得税。“是公司的人主动来申报的,税前总额是375万,按20%征税,发放300万元红包,个人所得税税款75万元。”税法专家称目前社会上对“微信红包”个人所得税存在一定认识误差,派发红包的企业也缺少纳税意识,这家企业能主动交纳个人所得税确实值得称赞。

 

为了应对“微信红包”征税这个新课题,东台地税部门开展了“微信红包”风险专题应对,组织业务骨干深入到红包派发企业调查研究,充分掌握“微信红包”资金流,加强数据采集和分析,实施税源有效监控。

 

有公众提出质疑“企业是发放红包者,个人所得税不应该由企业承担,而应由收到红包的个人缴纳。”对此,税法专家称对微信红包收税是参照中奖等偶然所得进行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总额的20%,因为个体非常分散无法具体实施,因此,国家税务部门规定,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为防止偷税漏税,目前微信红包征税是有法可依的。”税法专家认为,针对红包派发分散、受益人众多且数额大小不等的征管实际,国家税务部门已明确红包派发企业为“微信红包”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该统一集中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从源头堵住税收流失的漏洞。

 

两会期间,国家税务总局王军局长接受采访时称,企业派发给社会个人中奖性质的红包,应当收税,这部分税款应由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亲友间发送的小额红包不应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