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文调卷烟消费税遭质疑
2015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颁布实施。该法第八条第(六)项明确了税收法定原则,即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
5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财税〔2015〕60号《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简称“60号文”),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对于提高烟草税税率的法律依据,上述两部委在文件中的表述是“经国务院批准”。
该通知出台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质疑,据媒体报道有律师政致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撤销“60号文”。认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立法法》修改实施后,仍以原通知的形式来调整《立法法》所明确规定的“税率”,不符合《立法法》等法律规定。
调税依据是什么?
时隔6年之后,再次上调烟草税税率。5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税〔2015〕60号《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对于提高烟草税税率的法律依据,上述两部委在文件中的表述是“经国务院批准”。
在今年3月15日《立法法修正案》通过之前,因《立法法》等无有关税率调整的具体规定,所以过去多年来各项税率的调整等,往往都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来确定。比如,去年受国际油价下跌影响,我国成品油价格在去年11月29日、12月13日及今年1月12日迎来多次下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三次上调汽油和柴油等成品油的消费税。对于提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法律依据,上述两部委在文件中的表述,有的存在“经国务院批准”,有的则没有。
但在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立法法修正案》,其第八条第六项明确了税收法定原则,即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在《立法法修正案》已修正的情况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财税〔2015〕60号文,未经过立法机关讨论就上调税率的做法,引起较大争议。
程序是否适当?
中国税务律师网税法专家、资深税务律师赖绍松律师认为,今年 3月15日通过的《立法法修正案》第八条第六项明确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下发通知的形式,提高卷烟消费税率,其程序确实存在瑕疵。卷烟消费税的法律依据是《消费税暂行条例》,该条例只是行政法规。按以往的惯例,调整消费税税率只需由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起草意见后上报国务院,由国务院审批通过后,再以部委名义发布。但现在《立法法》修正后,应该以修订《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方式,或者由国务院直接发布消费税调整决议来调整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