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谋划追求“光明钱景” 国企重组模式不同风险各异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  |  发布时间:2015-7-10

    中国南车、中国北车合并成中国中车,引领了新一轮国企改革热潮,并将国企的国际影响力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有关税务律师表示,目前,税收政策已经为国企改革铺好路,国企改革正阔步向前。值得注意的是,在不同国企改革模式下,需要注意的税收问题各有侧重点,相关企业应该结合各自情况有针对性地应对。

一、南车北车式合并:降低税负打造“高铁速度”

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合并为中国中车,属于李锦总结的国企改革的第一种路径。

李锦看来,这种重组的特点,就是业务相近、优势互补、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比较优势最大化。这一层面的重组是紧紧围绕积极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和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促进各种资源要素向优势企业集中,做大企业规模、做强企业优势。“合并之前,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在全球高铁市场的占有率达到近50%,这种合并的确有利于发挥中国高铁的整体优势,让中国中车的发展实现‘高铁速度’。”青岛市城阳区国税局局长徐伟说。

在实践中,企业常见的重组方式有股权收购和合并两种,合并又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其中,吸收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时,其中一个企业吸收了其他企业而存续,被吸收的企业解散。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合并选择的是吸收合并。简单地说,就是先将中国北车过户到中国南车名下,再将中国北车注销,同时将中国南车更名为中国中车。“之所以选择这种方式,主要是为了降低整体税负。”中国南车旗下的南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刘磊说。

在采访中,基于中国中车是上市公司的考虑,刘磊拒绝透露更多的合并细节。知名资本税收问题专家、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技术中心主任徐贺认为,结合媒体披露的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合并方案看,中国南车与中国北车采取吸收合并的方式,主要目的还是为了满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件)设定的满足特殊重组的优惠条件。

根据59号文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特殊重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从公开资料看,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的合并完全符合上述条件。如果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选择其他重组方式,就很难满足特殊重组的税收优惠条件。值得注意的是,根据59号文件规定,被合并企业的税收优惠和未弥补完的亏损等可以在合并企业结转,被合并企业存在增值税进项税金留抵的,可以继续结转到合并企业来弥补。“从税收角度看,这也是企业采用合并方式进行重组的重要原因。”徐贺说。

二、交通银行式混改:提前谋划追求“光明钱景”

去年业界热议的中石化改革和今年业界热议的交通银行改革,都属于国企改革中的一个重要方式——混合所有制改革(以下简称混改)。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骏告诉记者,类似于交通银行的混改,在实操层面比较复杂,税务风险较高。要通过降低税负实现快速发展,进而追求“光明钱景”,应该做好充分准备,提前谋划。

在交通银行近日举行的股东大会上,混改成为股东关注的焦点。交通银行董事长牛锡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在混改方面,交通银行的股权结构,包括国有股权、民营资本和外资持股比例都将进一步优化。“交通银行最终要跟哪些企业混改,通过哪些方式混改还不清楚。不过,作为银行业唯一被批准混改的企业,任何方式都有可能被用到。”王骏说。

王骏告诉记者,在实践中,国企混改主要有三种方式,不同方式下需要注意的税务问题侧重点各有不同,需要分情况做好前期准备。

第一,卖股权。国企将存量股权出让给新引入的民间投资者,这种情况下,企业的股本规模可以保持不变,在老股东和新股东之间发生股权转让(收购)交易。达到一定条件的股权收购可以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模式,实现企业所得税的合理递延,降低交易成本。加之我国现行税法规定,股权转让无需缴纳营业税,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股权转移的实现。当然,企业是否符合特殊重组的要件,需要对照59号文件等相关文件的具体要求,在混改前进行充分的税务规划。

第二,扩股份。这种混改模式其实是原国企增资扩股(股份规模扩大),引入新的股东。在这种模式下,税企之间比较容易发生所谓“浮盈税”的争议。也就是说,新股东超面值投入的资本,纳入资本公积中的资本溢价(股票溢价),为全体股东所享有,甚至后续还会将这部分溢价资本转增实收资本,这是否视同老股东取得了增值所得,税企意见往往不一致。加之实际工作中,确实存在一些偏离公允价值的出资现象,就使得这一问题更加复杂化。对这个问题,不同税务机关的处理可能不同,需要企业高度重视。

第三,开新业。这种模式下,原国企往往切割出一部分业务和资产,与民营资本一起设立新的公司,实际上是一种联合投资。通过联合投资,混改后的企业就可以寻找新的业务基点和未来发展的新途径。在实践中,国企往往会在设立新公司环节,大量采用非货币出资的方式。根据33号公告,国家允许对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给予了递延纳税的待遇,这有利于促进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实现更大的资产增值。对此,企业要充分利用这一优惠。

三、北大医药式整合:无偿划转莫忘“健康体检”

通过企业集团内部的整合提升企业集团的竞争力,是国企改革的又一重要形式。采访中,业内多位税收专家都不约而同地指出,国企内部的整合,最需要注意的就是无偿划转的税务风险。

事实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发布了109号文件和40号公告,为国企重组打开了方便之门,对企业无偿划转的税务处理给予了特殊重组的税收优惠。这大大降低了企业集团内部,特别是国有企业集团内部交易的税收成本,企业要善于应用。

公开资料显示,今年524日,为有效整合原料药业务资源,降低成本,实现原料药业务和制剂业务的专业化发展,北大医药决定以土地、房产向全资子公司重庆西南合成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公司)增资,由其承接公司合成原料药业务。本次增资资产为公司合成原料药业务对应的5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32项房屋建筑物(以下统称增资资产)。增资完成后,重庆公司注册资本从200万元变更为2.5亿元,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按照109号文件的规定,上述案例属于母子公司之间划转资产的典型案例。在股权架构属于100%控股的母子公司,如果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则可以适用特殊性重组的税收优惠:重庆公司在取得增资资产后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的实质经营活动,并且在12个月内不将该部分资产转让;北大医药在会计上不确认为损益,即产生的溢价部分不能确认为营业外收入;重庆公司取得的投资资产计入到所有者权益;划转后12个月内北大医药和重庆公司还是100%控股的母子公司之间关系。

按照109号文件的规定,上述案例属于母子公司之间划转资产的典型案例。在股权架构属于100%控股的母子公司,如果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则可以适用特殊性重组的税收优惠:重庆公司在取得增资资产后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的实质经营活动,并且在12个月内不将该部分资产转让;北大医药在会计上不确认为损益,即产生的溢价部分不能确认为营业外收入;重庆公司取得的投资资产计入到所有者权益;划转后12个月内北大医药和重庆公司还是100%控股的母子公司之间关系。

四、中核集团式收购:搏击海外谨防“水下暗礁”

中外企业合资或境外并购,已经成为当下国企流行的改革路径之一。

628日晚间,中国核电发布公告称,意大利国家电力公司控股斯洛伐克国家电力公司66%的股权,现正计划予以出售,中核集团有意参与竞购。细心的人不难发现,近年来类似这样的国企境外收购报道已经屡见不鲜,境外投资的税务风险备受业界关注。“特别是表面上看不到的税务风险就像水下暗礁一样,防不胜防。”北京市国税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副局长孔丹阳说。

致同税务合伙人、中国人民大学博锐财税沙龙首席专家张莉表示,和中核集团一样,只要到境外投资,必须高度重视三个方面的问题:税务尽职调查、跨境税务架构和关联交易转让定价。其中首要问题,就是要对标的公司作详尽的税务尽职调查。通过尽职调查,可以发现标的公司历史遗留税务风险、量化税务债务,为签订收购协议时拟定足够的保证条款、避免相关纳税义务做好准备。同时,尽职调查的结果,也是买卖双方交易价格谈判的重要筹码之一。

张莉表示,他们的一个境内客户M公司拟收购美国的H公司。经过前期详尽税务尽职调查后,他们发现,H公司存在很多税务问题。例如,H公司境外子公司以前年度曾经被当地税务当局调查过且尚在诉讼期内,由于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存在争议,可能导致的补税额高达几百万美元。基于此,张莉表示,如果M公司收购美国H公司股权,则所有所得税事项都会被中国收购方公司继承,不仅存在税务风险的同时,而且加大了收购后的境外诉讼等税务管理难度。“这些事项调查清楚,谈判时就容易掌握主动权。”张莉说。

张莉认为,制定满足未来税务管理及税收利益的跨境收购税务架构方案,也是至关重要的。根据美国税法规定,收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被视为资产收购。完成收购后,可以按照增值后的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和摊销。形成的收购商誉,也可以按15年期限进行摊销进而在计算美国联邦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基于此,张莉建议M公司:将拟收购资产剥离到一个新设有限责任公司后再收购该公司股权。这样,M公司只会承继收购前的非所得税纳税义务,例如销售和使用税、财产税、工资税等,从而规避了所得税税务风险及未来复杂的跨境税务管理、诉讼问题。

关联交易转让定价问题,也是国企境外投资时需要高度重视的问题。张莉说,由于国企缺乏对跨境交易转让定价政策的了解,很容易在境外投资时产生税务风险,甚至因两个或更多国家税务当局不同意企业的转让定价政策造成双重征税或转让定价争议,消耗了国企大量精力。“如果国企没有充足的人员,为有效避免税务风险,应该尽量请税务中介机构帮忙处理转让定价问题。”张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