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工程款”偷逃营业税案分析
纳税人基本情况
黄海市城市经营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4月25日,注册类型为其它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元,其中黄海市土地储备中心出资60%,黄海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公室出资40%,并且由黄海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出任出资管理人。公司经营范围为:经营管理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承担政府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经营授权范围内的城市资源;实现保值增值;房地产开发。据我们所知黄海市大部分政府工程均交由其实施。
主要违法事实
该公司2007年与黄海市市政公司等企业签订“以房抵工程款“协议(实际已执行完毕),金额为286867526.22元,2007年度预收房款为99840579.97元(不含以房抵工程款),合计金额为386708106.19元,应缴营业税19335405.31元,实际已缴营业税8856510.15元,扣除2008年补缴的营业税2464825.24元,累计少缴营业税8014069.92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相应少缴。
该公司在对“金山苑”项目进行核算时采用“倒轧法”结转销售成本,多结转成本7464500.68元。
该公司2007年2月4日收黄海市建设局“金山苑”二区动迁房预付款400万元,计入“其他应付款”,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
该公司于2007年8月29日与周影签订“方塔街36号房屋”的房产租赁合同,总金额为1000000.00元,未按规定购贴(或缴纳)印花税。
定性及处理结果
1.应补各税合计10496093.97元,其中:
应补征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二条规定补征营业税8214069.92元。
应补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规定补征城市维护建设税574984.89元。
应补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根据苏政发[2005]66号文件的规定,应补教育费附加246422.10元,补征地方教育附加82140.70元。
应补征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补征企业所得税1377476.36元。
应补征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三条规定,补征印花税1000.00元。
2.加收滞纳金1317942.96元,罚款5084265.59元。
3.因该单位2007年偷税数额超过1万元且占同期应纳税总额10%以上,为此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作进一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