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造成存货损失的税务处理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Elaine  |  发布时间:2015-11-10

问题:

火灾造成的存货损失,进项税额是否要转出?

解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火灾不属于条例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况,不需做进项税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