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皖江城市带发展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Elaine  |  发布时间:2015-10-21

为了全面贯彻、深入落实《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根据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紧密结合国税部门工作职责,安徽省国税局于近日印发了《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若干税收优惠规定》(皖国税发[2010]84号,下称规定),就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的若干税收优惠规定作出明确。

综合性税收优惠规定及管理措施

(一)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置固定资产(指使用年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 实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第一,对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经所在地国税机 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第二,对企业以对外承包工程、实物投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等业务方式出口的设备、原材料、零部件等,按规定实行出口退 (免)税政策。第三,对运往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视同出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退(免)税;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消费 税。第四,对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并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成品革、钢材、铝材和有色金属材料(不含钢坯、钢 锭、电解铝、电解铜等金属初级加工产品)等原材料,进区时按照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第五,对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生产出口货物所耗用的水、电、气、蒸 汽,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第六,对符合条件的内外资研发机构采购的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执行期限为200971日至20101231日,具 体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开票时间为准。第七,对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联合国农业发展基 金、亚洲开发银行]发放的贷款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特准退税。

(三)鼓励企业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对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促进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第一,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自201011日至20101231日,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鼓励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第一,对安置残疾人的企业,实行按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 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第 二,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七)鼓励企业对外进行投资。对企业持有的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八) 鼓励非居民企业前来投资。第一,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作为免税收入;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所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除税 法规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以外,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非居民企业按照规定程序提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符合条件的准予其享受相关税收协 定待遇。

(九)实行缓缴税款审批制度。对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十)实行延期申报核准制度。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十一)实行个体简并征期制度。对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十二)实行特定收费减免制度。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规定

(十三)促进和帮助农民增加收入。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十四)降低农业生产资料成本。第一,对企业生产销售的磷肥、氮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第二,对企业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 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免征增值税。第三,对农膜以及批发、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资产品,免征增值税。

(十五)促进粮食流通企业发展。对承担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粮食,其他粮食企业销售军用粮、救灾粮、水库移民用粮和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

(十六)促进饲料生产企业发展。对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饲料、浓缩饲料产品,进口或国内生产除豆粕、茶籽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免征增值税。

(十 七)鼓励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第一,对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所得;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 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所得,免征企 业所得税。第二,对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所得,海水养殖和内陆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规定

(十八)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九)促进软件生产企业发展。第一,对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的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软件产品,在20101231日 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税后,实际税负超过3%的 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第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 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第三,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 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四,对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五,对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 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六,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促进集成电路企业发展。

第一,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第二,对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20081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 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十一)促进动漫企业发展壮大。

第一,20101231日前,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二,对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可以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企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十二)促进生物制品企业发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规定

(二十三)促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第一,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其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十四)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壮大。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十五)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第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 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 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六)促进文化宣传企业发展。第一,对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第二,对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 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第三,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在20131231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