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预提职工安置费从净资产中扣除适用范围扩大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  |  发布时间:2009-8-19

        2009年6月25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以下简称《通知》)。日前,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时表示,《通知》放宽了国企重组改制过程中预提职工安置费从净资产扣除的适用范围。
  据介绍,国有企业在职工安置有关费用的财务管理中,长期以来存在制度不健全、政策不统一、执行不规范等问题。为此,《通知》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即国有、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以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托管等方式实施重组时,如果涉及产权关系变动和股权结构调整,其有关职工安置费用就应当严格执行《通知》的规定。《通知》所规范的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包括以下三类费用:第一类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第二类是重组企业根据自身财务状况,为保证离退休人员生活稳定,在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之外,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各项补贴,即“统筹外费用”。第三类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规定条件的内退人员,其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
  财政部在《通知》中解释称,财政部在《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和《关于〈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等以往文件中,仅允许从净资产扣除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预提分立式改建企业的内退人员生活费及社会保险费。根据实际情况,《通知》对预提职工安置费用的财务政策,在适用范围上扩大至除产权转让外的企业重组,在内容上增加了离退休人员的统筹外费用,在口径上加以统一和规范。
  《通知》发布后,以前各地区、各部门有关财务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通知》为准。为保证政策的平稳过渡,《通知》施行前已经按规定报经批准的企业重组行为与《通知》不一致的,不予追溯调整。
  此外,财政部同时提醒,对于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缴付的社会保险费,在重组时金额应当是确定的,不存在预提问题。因此,一是要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既不得超标准、超范围,也不得少计或拖欠;二是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六十条规定执行,即依次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中扣除,由重组前企业股东共同承担。
  对于企业预提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属于重组后分期支付的项目,在重组时金额不确定,需要预提。企业预提时,一是必须遵守重组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二是预提年限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中国人寿保险业务经验生命表》计算。此外,鉴于离休人员在我国具有特殊性,国家对离休人员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内退人员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也是属于重组后分期支付的项目,在重组时金额不确定,需要预提。对内退人员的生活费,企业预提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同时不得高于本企业平均工资的70%,并应与企业原有内退人员待遇条件相衔接,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在内退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对预提的内退人员社会保险费,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企业重组中涉及的上述费用,除产权转让以外,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国有股权持有单位批准后,均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扣除或者预提。企业重组基准日前已经预计的职工安置费用负债金额,与按照《通知》规定范围和标准计算的金额不符的,在重组过程中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时,应当予以调整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