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息报:征收环境税重在确保环境安全
信息来源:中国信息报 | 责任编辑: | 发布时间:2009-10-21
在日前结束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上,“低碳经济”备受关注。随着今年底将召开的第15次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日期的临近,也使得我国是否可以率先征收碳税的讨论提上日程。对此,专家认为,从长远看,中国推出碳税利大于弊。
据悉,有关部门已开始研究制订征收环境税方案。早在今年5月,国务院批转《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通知共提出13条意见,其中第四条提出“大力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和节能环保体制改革,努力转变发展方式”,第九条提出“加快理顺环境税费制度,研究开征环境税”。而早在去年全国“两会”上,20多位政协委员曾联名提交了《关于尽快将开征环境税纳入议事日程、出台环境税》的提案。据环保部副部长张力军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征收企业环境税已列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环保部的重要议事日程,条件成熟时将会推出。这表明环境税将成为继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保险之后的又一“环保新政”,体现了政府部门多管齐下,督促加大节能减排的监管力度。
假若通过调整环境税收政策,排污企业能积极主动地加强环保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排污,这无疑是政策制订者所希望看到的效果。但有的企业认为,既然缴了环境税,就买了“排污权”。这就需要将排污量的多少体现在环境税的征收标准上,防止企业缴了税反而多排污。
靠大幅度提高环境税征收标准来提高环保效率的做法,起源于战后欧洲经济高速发展期。此后为世界一些国家所仿效。但环境污染对地球上越来越稀缺的青山绿水生态资源的破坏、对子孙后代生命健康的危害、对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的阻碍,仅靠征收环境税是不可能“赎”回的。《环境保护法》早就明确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即便企业履行了缴纳环境税的义务,也不能免除治理污染的责任。不言而喻,我们在强调污染者付费的同时,也要强调污染者负责。
在调整环保政策的同时,还要防止排污企业将所缴纳的排污费在生产成本中列支而计入产品成本,导致排污收费实际上转嫁给消费者,从而步入“企业污染社会负担”的怪圈。笔者认为,开征环境税后,有必要取消原有排污费,让环保部门全身心投入监管工作,为节能减排提供有效保障,确保一方环境安全。
据悉,有关部门已开始研究制订征收环境税方案。早在今年5月,国务院批转《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通知共提出13条意见,其中第四条提出“大力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和节能环保体制改革,努力转变发展方式”,第九条提出“加快理顺环境税费制度,研究开征环境税”。而早在去年全国“两会”上,20多位政协委员曾联名提交了《关于尽快将开征环境税纳入议事日程、出台环境税》的提案。据环保部副部长张力军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征收企业环境税已列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环保部的重要议事日程,条件成熟时将会推出。这表明环境税将成为继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保险之后的又一“环保新政”,体现了政府部门多管齐下,督促加大节能减排的监管力度。
假若通过调整环境税收政策,排污企业能积极主动地加强环保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排污,这无疑是政策制订者所希望看到的效果。但有的企业认为,既然缴了环境税,就买了“排污权”。这就需要将排污量的多少体现在环境税的征收标准上,防止企业缴了税反而多排污。
靠大幅度提高环境税征收标准来提高环保效率的做法,起源于战后欧洲经济高速发展期。此后为世界一些国家所仿效。但环境污染对地球上越来越稀缺的青山绿水生态资源的破坏、对子孙后代生命健康的危害、对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的阻碍,仅靠征收环境税是不可能“赎”回的。《环境保护法》早就明确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即便企业履行了缴纳环境税的义务,也不能免除治理污染的责任。不言而喻,我们在强调污染者付费的同时,也要强调污染者负责。
在调整环保政策的同时,还要防止排污企业将所缴纳的排污费在生产成本中列支而计入产品成本,导致排污收费实际上转嫁给消费者,从而步入“企业污染社会负担”的怪圈。笔者认为,开征环境税后,有必要取消原有排污费,让环保部门全身心投入监管工作,为节能减排提供有效保障,确保一方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