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应比照高新技术企业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 | 发布时间:2015-9-7
吴恒委员在审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时称,草案中关于税收方面的优惠,可操作性还不够。
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行税收优惠”。吴恒认为这样写可操作性弱一些:“我们在调研中发现,有一些成果转化的项目,比如股份设置的相关经济实体还没产生收益的时候,有关税务部门就开始收税,这是不利于成果转化的。”
吴恒建议修改为“国家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及形成的经济实体比照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税收优惠”,就是明确把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经济实体比照高新技术产业。因为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减二免三”是明确的,这样就使得科技成果转化更加富有活力,也更好地激励企业和成果拥有者实施成果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