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定减免情形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  |  发布时间:2009-7-24
关税减免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与鼓励和照顾的一种调节手段。关税减免分为法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税。法定减免税是税法明确列出的减税或免税。具体如下:
一、下列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5.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须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免关税。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不征收出口关税。
二、下列进出口货物,可以暂不缴纳关税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或者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并应当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经纳税义务人申请,海关可以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期限: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5.在地1项至第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货样;
7.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8.盛装货物的容器;
9.其它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以上所列可以暂准进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为复运出境的,或者暂准出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进境的,海关应当依法征收关税。
以上所列可以暂时免征关税范围意外的其他咱准进境货物,应当按照该货物的完税价格和其在境内滞留时间与折旧时间的比例计算征收进口关税。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规定。
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相同货物,进出口时不征收关税。被免费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或者原出口货物不退运进境的,海关应当对原进出口货物重新按照规定征收关税。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理由,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
1.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2.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按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退还关税的,海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