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缓税的主要内容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  |  发布时间:2009-10-27

  缓税,又称延期纳税,是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部分或全部税款的缴纳期限适当延长的一种特殊规定。 
        关于延期纳税的主要内容包括:
1.基本规定
中国税收征管法第20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2.适用范围
按照国税发[1998]98号文件的通知规定,纳税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资金困难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县及县以上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延期纳税:a、水、火、风、雹、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b、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c、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d、短期货款拖欠;e、其他经省级税务局明文列举的特殊困难。
3.审批权限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应由纳税人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经基层征收单位审核,报县及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方可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申请延期在2至3个月的,必须报经地市一级税务局局长批准。同一纳税人应纳的同一个税种的税款,符合延期缴纳的法定条件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纳税一次。现行海关法规定,关税延期缴纳,应由纳税人于有关货物申报进口前或申报进口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关税缴纳计划和由其开户银行或主管部门出具纳税担保函件,并支付缓税期间的利息。逾期不缴纳关税的,即构成关税滞纳,海关将依法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