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假票少缴税款 心存侥幸未能得逞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  |  发布时间:2015-7-14

    潮州市某时装厂于20098月至20123月期间,在销售医生服装等货物给某医院、学校和保健院等三家单位时,为逃避税收义务,使用假发票隐匿收入,由企业负责人蔡某联系在广州布类市场购布时认识的郑某,开具54份“普通发票”并加盖企业印章之后供给这三家单位,造成少缴增值税10.84万元。

潮州市国税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以上的违法行为作出补缴增值税10.84万元,并处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10.84万元的处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应补税款从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