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企业出口退税的风险问题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Elaine  |  发布时间:2015-9-29

近年来,国家对出口退(免)税法规多次进行调整和梳理,如果出口企业不能及时掌握和熟悉,势必会带来一定的税务风险。特别是大企业,由于涉及税款多,更要防范税务风险。

第一,对非主流业务税务风险疏于监管。目前,大企业出口退(免)税多是采用专职的进出口部门或公司来进行专业化管理,但往往这些专职的进出口公司除经营本公司的业务之外,也会利用自己手中的资质拓展一些其他的进出口贸易,增加本公司的利润和业绩。这些经营业务因没有纳入大企业的管理链条,涉税风险的防 范意识不强,基本处于管理的“真空地带”。

比如,某国有大型企业A公司旗下有一家专职的进出口企业B公司,主要负责A公司的服装进出口业务,同时B公司也利用部分业务人员和国外客户签订一些非 本集团公司自产的货物出口。其中,业务人员王某通过网络联系一个深圳的中间人刘某,将空白的报关单等单证交由刘某操作报关,包括与国外客户洽谈、国内货物 采购以及货物的组织运输等,最终造成骗税案件发生。因此,大企业不但要加强自身管理,同时也要对其子公司或部门涉及的非主流业务加强监管,制定详细的业务 流程,各环节要相互监督,防止涉税风险的发生。

第二,财务部门与销售部门缺乏协调。大企业往往分工都比较细,部门也比较多,如果各部门没有统一的监控体系,发生税务风险的几率将会大增。一般而言,出口退(免)税主要涉及销售和财务两个部门,销售部门负责进出口货物的市场销售,财务部门负责办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涉税事项。如果部门间的配合不到位 或者监管出现问题,那么就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税务风险。

比如,20148月,某大型汽车企业C公司计划将生产的一批汽车分两次报关出口。第一次因国外客商没有按时付款发生经济纠纷,导致第二批汽车滞后出 口,直到今年6下旬销售部门才发现,这批汽车在海关取得的出口报关单超过了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免税和征税申报期限,导致企业少列收入。按照现行规定,应 当视同内销征税、加收滞纳金并罚款,企业面临严重的经济和声誉损失。正在A公司一筹莫展之际,税务机关送税法到企业,C公司财务人员才得知,他们这种逾期 未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情况比较特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4号)规定,这 种情况可在2015731日前提出延期申请,这才挽回了经济损失。因此,大企业要加强涉税业务部门的相互沟通与对接监管,定期对销售和财务做账情况进 行有效的比对,防止遗漏某些时间长又扯皮的业务,同时也要加强人员变更后工作移交的监管,防止因监管不到位导致的税务风险。

第三,财务人员对最新税收法规缺乏学习。目前,随着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的税收政策和管理也发生着变革。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 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2012年财税39号)文件发布至今,有关出口退(免)税法规的文件不少于30份。由于出口退税法规较多,很多大 企业财务人员跟踪学习不到位,导致税务处理出现错误。因此,大企业要提高自身防范税务风险的能力。一是加强税收法规的学习,掌握出口退税容易发生的风险 点;二是在政府部门大力简政放权的背景下,要准确把控税收法规的适用条件,防范备案后税务风险的发生;三是利用出口退(免)税法规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调 节企业的流动资金,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

第四,税务风险防控体系不健全。为了加强大企业税收管理及纳税服务工作,指导大企业开展税务风险管理,防范税务违法,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国家税务总局 在2009年就下发了《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同时,在今年发布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 号)。根据该公告,出口企业被划分为四类,而出口企业税务风险防控体系建设被列入评定一类企业的标准。可见,国家对大企业出口退税风险体系的建设十分重 视。不过遗憾的是,目前大企业在税务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上欠账较多,需要加快完善。

    赖绍松税务律师认为:大企业在出口退税的过程中,企业应注意风险的防范,以避免触碰法律的底线。在这一过程中尤其应加强企业财务人员以及法务人员对最新税法 知识的把握,强化风险意识,重视非主流业务的财务会计处理。与此同时,财务部门与销售部门应加强信息的共享,防止因信息不对称造成财务会计账目的疏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