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漏报的税务处理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Elaine | 发布时间:2015-10-10
关于因特殊客观原因导致的未按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 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78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 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 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仍按照现行增值税扣税凭证申报抵扣有关规定执行。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三)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四)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赖绍松税务律师认为:报税时主观漏报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次月就不能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