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4S店常见税收风险分析
一、购车赠礼品、送保险等促销手段的税收风险分析
几乎所有的汽车4S店在顾客买车时,随车赠送一些装饰用品,比如防爆膜、真皮座套、地胶板、防盗报警器等,车子的档次越高,赠品价值也越高。不少汽车4S店在使用了这一促销手段后,并没有对赠品支出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主要体现以下四方面的税收风险:
一是账外赠送实物,不视同销售。即相当一部分汽车4S店在对赠品进行账务处理时,仅将其结转入主营业务成本或计入销售费用,未对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金进行计提,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汽车商经销低档系列小汽车,为促销随车赠送礼品,但所赠货物的采购资金、实物去向均是体外循环,在账面上没有任何痕迹,只有在银行对帐单、购进专用发票清单等中才能发现端倪;
二是以低于正常市场价格销售汽车,差价部分作为给客户购置赠品的费用,不按正常销售价格计提销项税。有的企业经销的品牌汽车,当发现部分客户对购车赠 送的货物不感兴趣时,就从价格上让出客户购置礼品的费用,使得所售汽车价格明显低于同期、同类产品市场正常销售价,降低了税基;
三是采取购车送保险增加费用的方式。汽车经销商通过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应由客户负担的车辆保险费,而保险费的名称却是个人的名字。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能税前扣除这部分费用。
四是分解销售收入。
(1)将售车款分解为两部分,一部分价款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部分价款开具收据,开票价格少于实际价格,从而隐匿收入少纳增值税,并导致购车者 少缴车辆购置税 ,或为了留住购车者,让其少缴车辆购置税 ,部分价款开装饰费;(2)收取进口汽车的配额费用,不按价外费用申报缴纳增值税;
【税收风险对策】
汽车4S店赠送汽车装饰用品或礼品的税收风险问题,可以采用两种防范策略:
一是可以把赠送的礼品和汽车捆绑销售。即4S店在与顾客签定汽车销售合同时,只要在销售合同分别写清楚销售的汽车价款(不能低于市场最低价),GPS定位系统,影响设备,坐垫等装饰用品的数量以及各自的价格,然后按照总和价格开汽车销售统一发票给车主购买人。
二是把汽车装饰用品或礼品作为促销费用处理,但要视同销售处理,缴纳增值税,但汽车4S店在购买赠品时注意向上游商家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在计算该项应纳增值税时,可作进项税额抵扣,有利于减轻税负。
二、厂家返利的税收风险分析
厂家返利就是汽车4S店以厂家制定的全国统一销售价格销售后,厂家直接依据销售规模或销售数量定额给予汽车4S店的奖励。厂家返利名目繁多,一般包括 实销奖、达标奖、广告费支援、促销费补助、建店补偿等,返回方式既有资金返利,也有实物返利。不管是资金还是实物,按照税法规定,汽车4S店收到厂家返利后,必须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营业税或增值税,而不能将其全部作为利润支配。但不少汽车4S店在这一点上处理不当,有意无意地逃避缴纳税款,税务风险极高。
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风险:
一是汽车4S店从厂家取得的有现金返利,也有实物返利,收到实物返利不入帐,销售后不计收入,直接进入小金库;
二是供货方以报销费用的形式给予返利,直接在往来帐中进行收、付款处理,未冲减进项税;
三是大部分4S店取得的返利直接从购车款中扣除,并在同一张专用发票上注明折扣金额,进行了进项冲减;
四是汽车4S店将取得的返利,不开专用发票,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返还资金(或平销返利)一般有以下表现形式:
①购买方直接从销售方取得货币资金;
②购买方直接从应向销售方支付的货款中作扣;
③购买方向销售方索取或作扣有关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
④购买方在销售方直接或间接列支或报销有关费用;
⑤购买方取得销售方支付的费用补偿。
因此,销售额与销售“返利”并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反映,生产厂家支付给销售企业的“促销费”,即便索取的是符合规定的服务业发票,在企业所得税上也是不承认实际支付的折扣额,也就不能享受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的税收政策了。
【涉税分析】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和税率缴 纳营业税。
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一般来说,汽 车生产厂家为了鼓励汽车4S店多卖汽车,都会将返利与汽车4S店的销售额挂上钩。因此,汽车4S店收取厂家返利属于平销返利行为,必须按规定对增值税进项 税额进行转出,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