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教授:公权力受利益驱动催生“钓鱼执法”
近日,上海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的“钓鱼”执法引起人们的广泛争议。钓鱼执法是否是一种正当的执法手段,它产生的根源在哪里?人们为什么对这种方式深恶痛绝? 10月20日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公法研究中心主任余凌云教授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有报道称,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在两年内查处非法营运车辆5000多辆,罚没款达到5000多万元。一时间,罚没款背后的利益链条引起人们的猜测。已有律师起诉上海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钓鱼”执法,要求上海当地有关部门公开相关信息,尤其是罚没金额总额及去向。
执法机关为了追逐经济利益,为了多罚款而处罚,这样执法目的显然违背了《行政处罚法》的要求,这正是公众民众如此痛恨"钓鱼执法"的原因所在。
钓鱼执法背后的利益链条是如何产生的?对此,余凌云教授认为,这实际上反映了我们国家当前行政法制建设中存在的一个最大的问题之一。《行政处罚法》里面有规定:“收支两条线,禁止罚没款返还。”这个要求实际上就是要求行政权力与利益应该分离,因为从我国以往的实践反映出只要公权力受利益的驱动就有可能被滥用,就有可能失去控制,就有可能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很遗憾的是,至今为止《行政处罚法》的上述规定在一些地方、一些部门还不能得到真正的落实。
为什么会产生这种情况?余凌云认为,究其根本原因,在于目前我国还有很大量的行政机关面临着经费不足的问题,需要自己去自筹。“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不少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需要行政机关去自筹,甚至连办案经费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都不能全额拨付,也需要行政机关部分自筹。这样就使得行政机关在执法中不得不去考虑利益问题,这是当前中国法制建设中对依法行政的贯彻落实造成巨大干扰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因此,如果行政机关的经费不能得到保障,因为利益驱动而滥用权力的现象也就不能够得到根本的治理。”
钓鱼执法无疑对政府行政机关的公信力产生很大负面影响,它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它损害了政府的形象,最后是从根本上影响了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的良好互动关系,让公众对行政机关的公信力产生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