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种政府信息公开情形法院将认定不予公开

信息来源:网络  |  责任编辑:  |  发布时间:2009-11-4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审理,根据《行政诉讼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最高人民法院拟出台这份司法解释。
  征求意见稿主要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当事人资格、特殊的证据规则、不予公开范围的司法认定、政府信息公开与适用档案法的关系、裁判方式、针对公共企事业单位诉讼的参照适用等问题。
  征求意见稿指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形式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四)认为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行政机关拒绝更正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应当主动公开而未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同时,征求意见稿提出,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属于不予公开范围:(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但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四)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依法确定为不公开的;(五)尚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影响正常行政管理活动和行政目的实现的;(六)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采取书面寄送或者在网上发表意见的方式,对司法解释稿提出具体的修改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09年11月30日。书面意见请寄:北京市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邮编100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