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纳税义务人的判定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  |  发布时间:2009-7-24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规定了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即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具体判定如下:
(一)居民纳税人的判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居民纳税人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所谓“户籍”,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户口,我国公民通常是有户口的。在我国有住所的,一般被判定为居民纳税人。常驻我国的外籍个人,虽因领取了长期居留证、暂居证等而纳入我国户籍管理范围,但由于其家庭或经济利益关系不在中国,所以不属于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所谓“经济利益”,一般是考虑个人的主要财产、经营活动中心等因素。所谓“习惯性居住”,通常理解为个人在一地完成工作任务、一件事项或滞留一段时间后,必然要返回该居住场所,在税收意义上,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这些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那么,中国就是该人的习惯性居住。例如:某个人为我驻外大使馆秘书,任期4年。赴任前,他在中国办理了户口吊销手续,属于在中国没有户籍的人,且居住在外国,但由于其家庭或经济利益仍在中国,习惯性居住地也在中国,任期届满后,必然要回到中国居住,因此,他虽因公离境,他仍是中国的居民纳税义务人,在4年任期里取得的境内、外所得应当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不扣减日数。
  (二)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非居民纳税人。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收入的个人。这种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又没有来中国的外籍个人,他们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形式一般是由于资金、技术或财产在中国境内被使用而获取的。例如:侨居新加坡的某女士,应我国某集邮展览会的提议,将其邮品提供给展览会在中国展出,该女士没有来中国,但由于她的邮品在中国展示,其所得来源于中国,故该所得应在中国纳税。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并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居住不满一年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收入的个人。一般是指短期行为来华的外籍人员,如承包工程中短期作业的外籍个人,到中国境内演出或表演的演员或运动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