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增值税征税范围划分的筹划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  |  发布时间:2009-8-18

  1.混合销售行为及划分
  混合销售行为的概念。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又涉及增值税的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中的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且所售货物必须是增值税法所列的货物。现行政策规定,对混合销售行为的划分确定了如下原则: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律视为销售货物,不征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则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所谓“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必须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纳税人可以根据税负平衡公式进行筹划,选择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税负平衡式为:可计征营业税的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可计征营业税的含税销售额×营业税率
  2.兼营行为的划分
  营业税的兼营业务是指以下三种情况:既经营应纳营业税的应税劳务项目,又经营缴纳增值税的应税劳务项目或货物;既经营适用高税率的应税劳务项目,又经营低税率的应税劳务项目;既经营应全额缴纳营业税的应税劳务项目,又经营适用减免营业税的应税劳务项目。
  兼营业务的税务处理要求兼营的不同项目分别核算。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或货物,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非应税劳务与货物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劳务项目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应税营业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劳务项目一并按高税率征税;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项目与减免税项目的,应单独核算减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减税、免税。首先,要注意将不同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分别核算记账。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所以当纳税人有多种应税行为时,一定要分别设立明细账,分别核算营业额,分别计算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