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两年以来广播电视业“营改增”存在的涉税问题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木可  |  发布时间:2015-10-21

广播电视业“营改增”是从201381日起实施的。在缴纳增值税的两年多时间内,大部分企业运行正常,基本上实现了由营业税向增值税的平稳过渡。但是,广播电视业“营改增”还存在诸多的涉税问题,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一、宽带移交不彻底,税法规定不明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自201381日起,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但是,作为广播电视运营商的主业,即企业收取的电视收视费,特别是对广播电视业提供的宽带服务收入,该不该缴纳增值税,税法没有明确规定。

不过,对于广播电视企业来说,收取的电视收视费,一般都按规定缴纳了增值税,并办理了国地税移交手续。但对于宽带收入,却无人问津,有许多地方一直缴纳营业税。那么,对于宽带收入到底该不该缴纳增值税,如果缴纳增值税,该从什么时间算起呢?

以湖北省为例,“营改增”首次执行时间是2012121日,根据当时的税法规定,信息技术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而宽带服务和信息技术服务比较接近。但信息技术服务中并没有宽带服务具体明细,只有信息系统服务子目,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以及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的业务行为。从相关规定看不出,宽带服务就属于信息技术服务。再加上广播电视业201381日才纳入“营改增”,并且在移交时,只办理了收视费移交手续,一般都没有考虑宽带服务,从而导致宽带服务成了被遗忘的角落。

随着“营改增”步伐的加快,201461日,电信业纳入了“营改增”范围。有人提出,电信业有宽带服务项目,既然电信业缴纳增值税,那么,广播电视业宽带服务也应该缴纳增值税。不过,广播电视业早在2013年就办理了国地税移交手续,此时并没有办理二次移交,从而导致宽带服务移交不彻底,在“营改增”推行过程中,没有衔接到位。

针对上述涉税问题,需要迫切解决的是:宽带服务从什么时间开始缴纳增值税?如果按电信业缴纳增值税,属于基础电信服务,还是属于增值电信服务?

二、耗用材料定性难,增值税处理分不清

对于广播电视业来说,购进的材料一般包括电缆、光缆、钢绞线、挂钩、智能卡、遥控器和机顶盒等材料。电缆、光缆、钢绞线和挂钩等安装材料,是企业的一种耗材,是作为动产还是不动产对待,确实很难确定。如果作为不动产处理,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如果作为动产对待,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但在实际工作中,笔者发现,对于电缆、光缆、钢绞线和挂钩的进项税问题,企业财务人员认为,这些材料属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耗材,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智能卡、遥控器、机顶盒,也是企业运用的不可缺少的材料。如果客户是初次安装使用数字电视,企业一般都免费提供。对此,一部分税务人员认为,免费提供的材料属于捐赠,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另一部分税务人员则认为,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因为安装电视有初装费收入,而初装费收入缴纳的是营业税,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企业财务人员则认为,既不应缴纳增值税,也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因为智能卡、遥控器、机顶盒的财产所有权并没有转移,企业一般在“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中反映,属于企业日常经营中的必需物品。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迫切解决的是:电缆、光缆、钢绞线、挂钩、智能卡、遥控器、机顶盒等材料,该如何作涉税处理,需要上级有关部门尽快给予明确答复。

三、进项税额未转出,长期倒挂很普遍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规定,201411日至201612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同时,现行“营改增”相关政策明确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然而,目前广播电视业有营业税项目(安装和房屋租赁等收入),也有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有形动产租赁等),还有收视费免征增值税项目。这些项目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但由于企业财务人员对税法不熟悉、不了解,有不少企业没有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导致企业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增值税长期倒挂很普遍。